出版时间:2004年05月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业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服务部门,一国经济将难以运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Mattoo(1998)认为,在那些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强有力的金融服务部门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业都是至关重要的。有数据显示,在工业化国家,金融服务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13.3%,就业人数约占4%;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超过5%。[1]Kono et al(1997)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如果考虑到金融服务所发挥的“基础设施”性作用,那么金融服务部门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其在一国经济中所占的份额。
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年来,中国金融服务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服务为主体、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为补充的、相对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这样一个体系对于促进宏观经济的有效运行和提高微观经济活动的效率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加入WTO后,随着对外开放金融市场承诺时间的日益逼近,我国金融服务业将面临来自外国资本的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在此背景下探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及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找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相关的对策和举措,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金融服务与金融服务业
1.金融服务:含义、性质、类型
毋庸置疑,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是服务的一种具体形式。但在给众说纷纭的“服务”加上“金融”这个限定词之后,就使本来就很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不清楚了。事实上,对于什么是金融这样一个很基本的问题,理论界也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由于认识上的分歧,理论界对于什么是金融服务至今尚没有一个确切、统一的定义。倪鹏飞(2002)认为,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其内容包括“所有保险以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和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英国学者亚瑟·梅丹(Arthur Meidan)则强调,金融服务是“金融机构运用货币交易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获得满足的活动。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下列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房产互助协会、信用卡发行商、投资信托、股票交易、特许和租赁公司、国民储蓄/转账清算银行、单位信托、金融公司等。”[3]
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也对金融服务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这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和一些经济统计中。比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也称“Gramm-Leach-Bliley法”),规定的金融服务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联合国统计署定义的“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 and Related Service),其统计口径大致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中央银行的服务、存贷业务和银行中介业务的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以及为以上各项服务的种种金融中介服务。[4]
在WTO框架下,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统计局(SISD)的界定,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①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如直接保险(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再保险和分保险,保险中介诸如经纪和代理机构,以及附带保险服务如咨询、保险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业务,该类业务在内容上又细分为11个小类。[5]
根据亚瑟·梅丹的概括和总结,金融服务的特性主要有:①无形性。金融服务是一种无形、非实体化产品,难以加以证明或予以展示,因此金融机构必须明确告知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应的收益。②不可分性。由于金融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是同步的,因此这种“无库存性”使顾客更加关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产品以及服务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促销方式是否恰当、是否能够满足需求。③异质性。金融机构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服务一般来说都是不能被标准化的。④缺乏专门特征。对于大多数客户来说,不同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没有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