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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实现途径新探

    作者:王洪庆 朱荣林 出版时间:2004年05月
    摘要:本文讨论了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实现途径。文章提出推进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以制度性一体化保障功能性一体化的实现,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分工协作、有序竞争等。

    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问题的提出已有20多年的历史,然而在这20多年的发展中,其经济一体化的速度却远远低于欧盟经济一体化的速度,其一体化程度也并没有大的提高,一体化发展的格局远远没有形成。看似容易的事为何做起来如此的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的一件事,因此,研究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实现途径是一件紧迫而重要的课题。本文提出推进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以制度性一体化保障功能性一体化的实现,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分工协作、有序竞争等。

    一 以制度性一体化保障功能性一体化的实现

    1.制度性一体化与功能性一体化的关系研究

    经济一体化包含两种性质:制度性一体化与功能性一体化。制度性经济一体化指的是,根据各国(或各地区)达成的协议和条约,由特定的一体化组织管理机构加以指导的,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的一体化进程。功能性经济一体化指的是成员国之间(或地区间)在经济各领域中实际发生的各种障碍的清除及经济的融合和依赖性的增强。

    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角度来看,它的功能性活动主要体现为各国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各种方式减少贸易和投资壁垒,使国家间或地区间,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相得益彰,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提高各成员国的国际竞争地位;而制度性经济一体化则是在前者发展的基础上,彼此认识到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加以规范和指导,从而达成某种协议和条约。功能性经济一体化虽然代表了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性内容,代表了各国市场经济自发的内在要求,但在这种自发力量支配下的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活动往往是不稳定的、脆弱的;而制度性一体化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协议、条约的方式,将国际经济关系加以巩固和经常化,因此它成为经济一体化走上正轨的直接因素,功能性一体化从中获得了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不仅如此,制度性一体化的发展对功能性一体化的深化指出了方向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制度性一体化与功能性一体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欧盟制度性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众所周知,欧盟是二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最快的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其运作机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作为制度性一体化,欧盟在一体化的每个阶段都制定相关法律,成员国彼此实施一致的政策。《巴黎条约》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反应了特定部门的一体化。《罗马条约》建立了关税同盟,实行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单一欧洲法案》对商品、劳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列出了约300项立法。1993年,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形成。随后,欧共体成员国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并于1999年实现了经济货币联盟。同时为了保证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实施,欧盟要求各成员国让出部分经济主权,由超国家机构统一调控,到目前为止欧盟已建立了一套结构紧密的“超国家共同体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中央银行等。

    3.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制度性经济一体化的建设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曾建立过上海经济区办公室,但不久便夭折,究其原因,一是当时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严格,办公室没有足够的协调能力;二是没有统一的章程,无章可循。而在主权国家内部的地区经济一体化,不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高昂的管理成本,而只需要在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下,在长江三角洲各地区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通过协调各地方的法规和经济发展战略,制定适合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需要的统一协议,就可以顺利实现。

    ①建立最高层次的决策协调机构。建议进一步提升已有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市长联席会议”的功能和职责,特别是需要突破一般的对话协商的范围,使之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各个领域发展的协调机构,可更名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负责统筹整个区域经济活动的重大事宜以及布局建设。根据区域经济各地区分工的特点与内容,制定该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战略目标,即区域经济发展总纲要的具体设想与前景规划,以此作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的行动指南。

    ②建议由长江三角洲地区15个城市的协作办、经贸委、财政税收、金融等部门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可下设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