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01月 |
一、处理不良债权再度成为改革重点
日本经济长期停滞的原因之一是泡沫经济崩溃后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中的一部分形成了不良债权。而不良债权所以能成为阻碍经济复苏的最大障碍,就在于日本经济整体陷入资产负债结构调整之后,为消除过剩债务,总需求被迫压缩。因此,日本政府在2001年9月21日提出的“改革优先计划”再次将处理不良债权作为结构改革的重点[1]。
1.不良债权[2]的定义与规模
所谓不良债权是指在金融机构持有的贷款中“不能按预定条件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贷款”。更详细的定义则根据“政府规定标准”或“对能否回收债权的担心程度”进行不同的划分。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实际的不良债权额也就出现差异。例如,2001年4月,日本政府提出的“紧急经济对策”[3]强调要进行最终处理[4]的不良债权是根据《日本金融再生法》标准划分的危险债权和危险债权以下等级的债权。
根据16家主要银行2000上半年度末(2000年9月)的决算,该时点的不良债权(按《日本金融再生法》标准划分的危险债权+破产更生债权+准破产更生债权的判别方法)有12.7万亿日元。更广义的不良债权又称为“问题债权”,大约有150万亿日元。这部分债权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持有的“要注意”以下等级的债权(这是根据金融机构自行审查标准划分的,包括有担保保护的债权)。IMF主张这部分都应算做不良债权。
在如何判断、处理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问题上,IMF与日本的对立非常明显(见表1)。IMF认为日本不良债权反映的不仅是金融机构的问题,更是日本企业经营质量不高,经济结构存在问题的表现。如果日本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就会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进程。因此,IMF的责任就是要防止“由日本引起世界性的经济危机”[5],敦促日本接受IMF的特别审查。日本一方面同意接受审查,因为它们认为如果“消极对待IMF审查无异于向市场承认日本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正在降低”,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又强调人手不够等各种困难有意拖延。
2.不良债权问题“久治不愈”的原因
日本不良债权问题“久治不愈”的原因在于经济衰退与新增不良债权形成的恶性循环。一方面不良债权的存在制约了景气回升,另一方面,景气长期低靡又不断形成新的不良债权。2000下半年度日本最终处理危险债权以下的不良债权4.4万亿日元。但因新增不良债权3.4万亿日元,到2000年度末(2001年3月底)不良债权净余额仍有11.7万亿日元,几乎没有减少。
表1 日本金融监督厅与IMF对不良债权问题的不同主张
不良债权不断新增的主要因素是需求不足。根据日本帝国数据库的统计,由“销售萎缩”引起的新增不良债权占新增不良债权总量的64.2%,是导致不良债权增加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宏观需求不足,经营业绩恶化的企业无论怎样努力仍不能通过增加销售来增加收益,不良债务不仅难以消除,而且越积越多。
二、处理不良债权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被迫压缩总需求
从供给面分析产生不良债权的原因,最终还在于企业的低效率经营。不良债权是从贷款者银行角度来说的,从借款者企业角度看是逾期未偿还的过剩债务。企业发生过剩债务是因为经营成本过高挤占了经常利润。
不良债权对需求面的影响表现为企业被迫降低支出。由于企业在泡沫经济崩溃后债务负担加重,企业为压缩债务负担必须降低支出以增加储蓄(偿债),结果又抑制了需求,各企业压缩支出行为的总和表现为总需求的降低。资金流动也能反映这一倾向: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企业部门始终处于资金短缺状态,家庭部门才是资金剩余的经济主体。但进入2000年后,企业也变成了与家庭部门一样的资金剩余部门,日本只能依靠增加政府支出以弥补社会总需求的不足。
直到目前为止,日本企业仍缺乏动力筹集长期资金。不仅如此,一旦有所收益还要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当然这是企业进行资产负债调整的需要,但这种调整进一步压缩了需求。因为企业的当期收益不是用于支出而是转向储蓄(即减少负的储蓄——借款)。企业需要偿还的过剩债务越大,偿还负担(即沉淀成本)就越高,当期收益也就越不可能用于下期设备投资或其他支出。
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降低了金融机构实际的自有资本,从而引起金融机构的“惜贷”。虽然通过注入公共资金提高了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日本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