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02月 |
本栏目是2001年新设的三个新栏目之一,反映出我们的年度报告“与时俱进”的追求。作者是一位年轻却很有实力的研究人员,读者从行文的严谨及论证的清晰层次便可以感受到这一点。2001年美国推行单边主义外交的一个典型事例,是威胁退出国际社会花费巨大心血才谈成的《京都议定书》。如何看待这一事件?美国在遭受“9·11事件”打击后,在这一领域可能有什么考虑?我们又怎样估测今后一段时期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国际社会一百多个成员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分化成多少利益集团?对这些有趣的问题,庄贵阳作了深入细致而又十分专业的分析。可以肯定的是,一般读者目前在一般的报刊上,是见不到像本文这样具有如此丰富而生动的事实和数据、同时兼备国际政治和战略视角的好论文的。
——主编
一、国际气候谈判的发展进程
关于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增加可能引起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虽然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就有学者开始研究,但直到80年代初,这一论点才逐渐为科学家们接受和认可。随之,不少学者又对全球气候变暖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影响进行了研究。多数结果认为,如果人类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加以限制而任其发展,那么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来说将是弊大利小,甚至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些全球气候变化可能性的科学证据导致了公众的日益关心,一系列国际会议发出了缔结一个全球条约来对付这一问题的紧急呼吁。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对此做出了反应,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人类活动会引起气候发生多大变化,估计气候变化所产生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制订处理与减轻气候变化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为公约谈判进行准备。
以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政府间谈判的决议。从1991年1月开始,各国进行了多轮政府间磋商,并于1992年5月在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此后每年召开一次公约缔约方会议。[1]
1.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和“柏林授权”
1995年3月底~4月初,在柏林举行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会上经过激烈斗争,通过了“柏林授权”,终于就各缔约方所应承担义务的充分性问题达成了协议,维护了公约的规定,明确了不给发展中国家增加新的义务。会议提出到2000年为“共同执行活动”(AIJ)的试验阶段。会议通过决议成立“柏林授权特别小组”(AGBM)进行公约的后续法律文件谈判,为1997年底在日本举行的第3次缔约方会议起草一项议定书或某一种法律文件,以强化发达国家应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并同时促进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缔约方履行公约有关条款中规定的承诺。对于如何加强发达国家义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和出发点截然不同,而且欧盟与美国也有矛盾。发展中国家内部也有不同意见。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主张在它们承担减排义务时,发展中国家也必须承担新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坚决不能同意超越公约的内容,对非附件Ⅰ国家引进任何新的义务。
2.第二次缔约方会议和“日内瓦宣言”
1996年7月,在日内瓦召开了第2次缔约方会议(COP2),主要议题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政策与措施、定量排放限制限额与减排目标等。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所讨论问题上的分歧尖锐,斗争激烈,发达国家之间也有矛盾。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宣言”,赞同IPCC第2次科学评估报告中关于人类活动对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及气候的影响、气候模式模拟与预测能力改善等方面的结论,呼吁“附件Ⅰ”缔约方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目标和做出实质性的排放量削减。
3.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第3次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公约附件Ⅰ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公约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应制订与执行有关政策措施,并与其他缔约方合作,到2008~2012年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降到比1990年水平低5.2%。其中,欧盟、美国、日本分别减少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