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10月 |
通过建立战略石油储备来防范石油供应危机的风险,是世界上主要石油进口国特别是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石油供应安全战略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核心手段。从20世纪70年代起,建立战略石油储备已经成为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战略石油储备对于防范国际石油供应风险的有效性已经经历了两次实践的检验。两次检验都证明了动用战略储备对于缓解石油危机的确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1990年8月海湾危机爆发后,出现了以石油供应中断和价格暴涨为双重特征的石油供应危机。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以后,联合国对伊拉克和科威特的石油采取了禁运措施,导致国际石油市场供应减少了450万桶/日,国际石油价格暴涨。1991年1月11日国际能源机构董事会决定,采取动用储备、需求限制、燃料转换和本土油田增产4项措施,以增加250万桶/日的石油供应,其中80%即200万桶/日依靠动用储备实现。该决定的实施与1月17日盟军空袭同时开始。同时,欧佩克也采取了临时取消生产配额,动用全部生产能力的措施相配合。结果,尽管海湾危机演变为海湾战争,但国际石油价格却出现了回落。石油危机得到控制。
1999年3月欧佩克决定采取限产促价措施以后,长期低迷的国际油价一路攀升。欧佩克综合价从1999年2月不足10美元/桶的低点一直上升到2000年10月中旬的32美元/桶。西方国家库存不足、世界经济增长、亚洲经济复苏以及国际游资在石油期货市场的炒作,对国际油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石油供应没有中断,但价格上涨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第二次石油危机以来的最高点。2000年3月以后,尽管欧佩克为了稳定油价,3次增加产量,但遏制油价上涨的效果并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于2000年9月做出动用3000万桶/日战略石油储备的决定,10月中旬以后国际石油价格逐渐下落。
中国作为一个日益依赖国际石油供应的大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战略石油储备制度,这是中国石油供应安全战略的一个重大缺陷。因此,在这里,我们拟通过研究世界主要石油进口国特别是美国、日本和德国建立和管理战略石油储备的经验,对建立中国的战略石油储备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
一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战略石油储备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安全及国家根本利益,因此西方主要石油进口国对此高度重视,普遍以立法形式对战略石油储备的建立和使用加以规范。
许多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开始提高石油标价的时候,就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工作。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随着两次石油危机的发生,特别是1974年国际能源机构成立并在《国际能源计划》范围内统一了该组织成员国的石油应急战略以后,更多的国家建立了这方面的立法。美国战略石油储备的建立主要依据1975年12月国会通过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日本主要依据1973年制定的石油需求与供应法、1978年修订的全国石油协会法和1983年修订的石油储备法等法律。欧盟国家主要依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68年制定的第414号法令(1972年以第425号法令形式加以修订)。欧洲主要石油进口国德国主要依据1974年颁布的能源安全法和石油储备法。这些立法基本都是在建立战略石油储备之前完成的。
二 确定储备的数量目标
在确定储备的数量目标的时候,许多国家采取了宁高勿低、灵活调整的方式。《国际能源计划》规定,战略石油储备数量的合理标准是相当于90天石油净进口量。实际上,各国20世纪80年代的储备水平普遍超过这一标准,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的战略石油储备量在1986年平均相当于169天的净进口量。此后,由于国际石油供应充分和价格低迷,各国战略石油储备趋于减少,但仍然保持相当高的水平。国际能源机构出版的《世界能源展望》预测,国际能源机构国家的石油中期和长期进口总体上将逐渐增加。国际能源机构国家随着未来石油进口的增加必须增加储备的绝对数量。[1]
美国的联邦战略石油储备量在2005年约为6.9亿桶。此外,美国石油企业较多,企业储备的石油数量与战略石油储备量差不多。石油储备量超过《国际能源计划》规定的水平。日本政府在1989年就制定了3.15亿桶的国家战略储备目标,并且在1998年达到了这一目标。此外,石油企业也保持着同等数量的强制性战略储备。日本全国的战略石油储备总量在1998年达到7.3亿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