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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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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节能和提高能效的主要举措

    作者:杨光 出版时间:2005年10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介绍了发达国家节能和提高能效的主要举措。首先,介绍了制定规划和法律规范。其次,介绍了政府机构率先垂范。接下来,介绍了依法落实强制性措施。之后,介绍了采取多种才睡激励措施。最后,介绍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节能和提高能效是经济发达的世界主要石油进口国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强调的是绝对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能效强调的是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节能和提高能效的目的都是以更少的能源获得更多的光、热和机动性。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石油价格暴涨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成为工业发达国家推行节能和提高能效的主要动力。工业发达国家采取的主要政策包括制定相应的规划和立法,建立相应的政府机构,根据各种部门的不同特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的自愿限制政策,以优惠的财税政策加以激励,以及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等。经过大约30年的努力,工业发达国家的节能和提高能效战略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按1995年美元固定价格计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每生产1亿美元产值所消耗的能源数量,已经从1971年的2.85万吨下降到2002年的1.88万吨。[1]发达国家节能和提高能效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显著的成就,主要是采取了以下方面的措施。

    一 制定规划和法律规范

    节能和提高能效是一项全国性战略,需要长期规划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实施。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工作出色的国家,都非常重视有关的长期规划和立法。长期规划提出的节能和提高能效的目标、标准和措施建议,往往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政府、国民和企业的义务。美国联邦政府多次发表全国能源战略文件,最近的文件是2001年发表的《全国能源政策》,在该文件提出的105项政策建议中,有23项直接涉及节能和提高能效。1987年颁布的《全国电器节能法案》规定了电冰箱和冰柜、室内空调机、中央空调机、洗衣机和烘干机等电器的能效标准和评审要求。1992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案》把能效标准进一步扩大到商用和工业用加热和空调设备、热水设备和电动引擎。日本政府1990年提出《长期能源供求展望》。1998年根据《京都议定书》对这一文件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预防全球变暖措施指南》,提出了一整套限制能源需求的措施。1979年颁布的《合理使用能源法》即《节能法》规定了一系列能源效率标准并要求强制实行能源效率标签制度。1998年修订的《节能法》规定实行《最强经营者计划》,即把目前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的最高能效作为本国的能效标准,通过向空调机、荧光灯、电视机、复印机、电脑、磁盘设备、车辆等产品,以及办公室、商店、饭店、医院和学校等建筑物的最高能效标准看齐,以实现日本对《京都议定书》的减少排放承诺。1993年颁布的《合理使用能源和资源回收利用法》即《节能援助法》规定了对自愿采取节能、提高能效和利用回收资源的企业提供援助的具体方法。德国政府2000年发表《气候保护计划》,2001年发表《满足未来需要的可持续能源政策》,2002年发表《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对节能和提高能效提出了长期规划和实施建议,其中包括落实1998年欧盟部长理事会为落实《京都议定书》达成的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共同分担协议》的措施。1998年颁布《最大耗能法》,把欧盟有关降温和冷冻设备最大能耗的标准变成国家标准;同年颁布的《能耗标签法》则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对冷冻设备、洗衣机、烘干机、洗碗机和家用电灯强制实行能效标签制度。2000年通过颁布《节能法》,把1997年《隔热法》和1978年《取暖设施法》等分散法律的规定统一起来,并且补充了对旧建筑实行锅炉、地板、屋顶和管道改造,以及新建筑必须有能源状况证书等新规定。

    二 政府机构率先垂范

    发达国家的政府不仅是节能和提高能效政策的制定者,而且都承担着率先垂范的责任。1994年美国总统以发布第12902号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在2010年以前把联邦政府建筑物的能效在1985年基础上提高30%~35%。到2002年为止,联邦政府建筑物每平方英尺面积能耗已经在1985年基础上减少了17%。2001年总统签署了关于减少联邦政府办公设备待机能耗的第13221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政府机构采购待机能耗1瓦特以下的产品,在没有这种产品的情况下应采购能耗最低的产品。日本政府为了提高能源效率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要求政府部门带头使用天然气、电力、混合燃料的车辆,以及符合新能效标准的车辆,规定了中央政府部门在2002~2005年期间更换7000辆的指标,并要求地方政府效而仿之。2000年颁布的《绿色采购法》规定,政府必须率先采购环保和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