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改革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被首次明确提出,2002年11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再次强调了要继续推行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成为晚近法律界乃至全社会一个方兴未艾的话题。
一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主要进展
1.调整司法功能,确立“公正”与“效率”的改革取向
1949年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将司法工作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刀把子)”。当时,司法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为现实政治服务,判案要考虑、服务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政治经济形势,犯罪与量刑甚至要考虑当事人的阶级成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工作的定位开始发生转变。1979年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决定,在案件审判中,家庭出身不再作为定案的根据。同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在其后的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开始出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提法。90年代,“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常见口号。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颁布《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我国司法改革的近期目标和指导思想变得明确起来,“公正”与“效率”成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为契机,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开展司法工作的方法、制度和理论创新。[1]
2.审判改革取得长足进展
①规范法院内部机构建设。由先前的民庭、刑庭发展成民庭、经济庭、刑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庭(局),另设立了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基本满足了裁决社会各类纠纷的需要。1999年6月,隶属交通部门达15年之久的六家海事法院转制交换。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庭的设置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将原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纳入民事审判机构,设立四个民事审判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这使得各级法院的审判庭设置更趋规范,布局更趋合理,运转更趋高效。为强化裁判结果实现能力,各级法院加强了执行体制改革与执行能力建设。1999年8月,最高法院提出,要实行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庭(局)在全国法院普遍设立,对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效克服“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84.8%,比1992年提高了7.4个百分点,实现了重大跨越。
②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最大的改革当属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转变为“当事人主义”,法官不再在庭审中起主导角色,而是在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平等进行控辩的程序中,以相对消极方式客观地审查证据,做出公允裁判。与此同时,民事审判方式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1998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改进庭审方式,并对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法取证的问题做出明确限定。该规定终结了过去“先定后审”模式,主张要落实“公开审判、公正审理”;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法官从繁琐的调查取证中解脱出来,摆脱了“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尴尬局面,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增加了庭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将过去由法官询问当事人的做法改为由当事人自己陈述,使当事人有证摆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较好地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③实施审判组织改革。长期以来,审判工作中沿袭下来的层层审批、逐级把关的行政化模式,往往造成合议庭有职无权、职能弱化,导致权责不分、效率低下,种种侵蚀和干扰活动有机可乘,有损司法公正。为纠正过去在实际运行中过于行政化的倾向,法院开始探讨审判组织方式的变革以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把审判权归还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