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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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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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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争议和劳工群体性事件分析

    作者:乔健 姜颖 出版时间:2004年12月
    摘要: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劳资之间的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由此产生的劳资冲突频繁不断,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就劳工群体性事件的现状、特征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探索相应的解决之道。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劳资之间的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由此产生的劳资冲突频繁不断,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就劳工群体性事件的现状、特征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探索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 中国劳动争议和劳工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和特征

    (一)劳动争议的现状和特征

    劳动争议又称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由于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1]劳动争议可以分为广义劳动争议与狭义劳动争议。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发生的一切争议”,不仅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也包括工会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因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社会保险发生在劳动者与雇主和国家之间的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则“仅以雇佣人与受雇人间所发生之争议及雇佣人或雇佣人团体与受雇人团体间所发生之争议为限”。[2]目前,中国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近年来,中国劳动争议状况呈现出五大特点。

    1.劳动争议数量和涉及劳动者人数不断上升并大幅度增长

    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劳动争议的数量便急剧上升,且涉及劳动者人数也越来越多(参见下图)。据统计,199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098件,共涉及劳动者77794人,而2003年劳动争议案件已迅速飙升至226000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达800000人,不到10年间,劳动争议的数量和涉及劳动者人数的增幅分别达到10多倍,而且平均每年增幅均大于同期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的增幅,突出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动荡不安。

    图1 1994~2003案件总数和涉及人数比较

    2.集体劳动争议是目前中国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凸现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加剧

    集体劳动争议主要指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以及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中国目前的集体劳动争议以前一种为主。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增加是近年来中国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参见表1),表明中国已进入集体劳动争议的高发期,且涉及的劳动者人数有增无减,显示出劳动关系不稳定的波及范围扩大。

    除争议数量和劳动者人数大幅上升外,集体争议还显现出下列特点:一是集体争议中的劳动者是劳动争议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集体争议数量在劳动争议总数中所占比重不高,但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却在劳动争议的总人数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2003年,全国共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000件,只占全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而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多达515000人,占参与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总人数的61.6%。二是在各类企业中都发生了集体劳动争议。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后果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争议内容关系到如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敏感问题,当事人情绪易激化,具有突发性强、发展快等特点,不仅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而且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导致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表1 1994~2003年全国集体争议数量及人数情况

    3.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多集中在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赔偿及保险福利等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方面,利益矛盾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近10年来,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保险福利引发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的焦点,连续多年均占全部受理案件的50%以上,居各类争议之首。2003年这类案件数量达到12.1万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53.5%,仍居第一位。其中,劳动报酬案件7.7万件,占33.9%;保险福利案件4.4万件,占19.6%。可见,这两类争议已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4.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双方矛盾的对抗性增强

    1997年在全国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46.3%,以仲裁方式结案的占21.3%,以其他方式结案的占32.4%。随后几年中,调解结案的比例逐年下降,仲裁结案的比例逐年上升。2002年调解结案的比例已下降至28.5%,仲裁结案的比例上升至43.3%。2003年这两个比例也基本相同。仲裁裁决率不断攀高表明,当事人双方调解的意愿和调解的可能性明显降低,案件的处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呈现比较强的对立性和不可调和性。

    5.劳动者的申诉率和胜诉率高于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