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03月 |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了WTO,这是一件意义重大而又影响深远的大事。加入WTO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应不亚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所带给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全方位开放,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旅游产业素质的提高,加速实现建设旅游强国的目标。
一 旅游业与服务贸易谈判
1.旅游部门接触服务贸易谈判
我国旅游业对加入WTO问题接触较早,属于最早感受和认识WTO的那些行业之一。中国政府参与谈判开始于1986年,那是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也是这个组织的最后一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当时中国称作“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席位”的谈判,简称“复关”(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缩写GATT)。1994年4月这轮谈判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结束,并创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缩写为WTO),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延伸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1995年1月1日起,世贸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中国政府所参加的谈判,也就由“复关”而转为“入世”,由GATT谈判转为WTO谈判。旅游业是服务贸易领域的一个重要产业,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涉及的12类服务中,“旅游及相关服务”属于第九类,另外“商业性服务”类中“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中,也有关于“旅游机构提供服务”的内容,因此,旅游业与WTO谈判有着密切的关系。
将服务贸易列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早在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部长级会议上就已提出。此后,经过数年的谈判磋商,1990年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达成协议后,次年4月终于在摩洛哥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旅游部门最初接触“复关”谈判是在1991年12月,当时中国政府正在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需要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草案)》提出确认意见,并提出在未来的服务贸易谈判中的承诺表。因此,国家要求各相关部门先提出本行业的初步意见,这是旅游部门最早接触“复关”问题。从此,围绕着这一问题,伴随着国家谈判的进程,由“复关”到“入世”,开始了长达10年的研究、应对及谈判工作。
2.旅游业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归类
国际经济领域所指的服务业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远远超过了一般传统的“窗口行业”的界限,它是一个比第三产业还要大的范畴,包罗万象、内涵丰富,在发达国家中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以上,是除了农业、采矿业和制造业以外的所有提供物质和精神消费服务的行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概括的服务业共有12大类143个服务项目,旅游业是其中的第九大类,称为“旅游及相关服务”,共包括四项,即宾馆与饭店(包括供应饭菜);旅行社及旅游经纪人服务社;导游服务;其他。这是日内瓦世贸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提供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一般国家标准)。
在中国政府与各国谈判以后达成的承诺表中,“旅游及相关服务”的开放承诺只有两类,即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B、旅行社;没有“导游服务”和“其他”两类。这是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一般国家标准)具体所列项目的区别。承诺表上所列的旅游业的内涵,既不是包括行、游、住、食、购、娱六大要素在内的“大旅游”概念,也不是只有旅行社的“小旅游”概念,而是一个以旅游住宿和旅行社为主要内容的“中概念”。我们一般理解的“大旅游”的内容,则散布在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的其他大类中,由相关行业承担了谈判。
3.旅游部门对行业开放状况的评估
在进行服务贸易具体项目的谈判前,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参与谈判的各国要阐述有关行业开放现状和进一步开放的减让承诺。因此,对本行业的开放情况作一个恰如其分的评价,是“复关”或“入世”谈判的起步性要求,这既是外方向我们要求进一步减让的谈判“靶子”,也是我们谈判力争的基线。1991年12月,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需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草案)》进行确认,旅游部门首次提交了对今后进行服务贸易谈判的减让承诺表。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需要有关国家签署“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旅游部门又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于1994年2月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中国旅游业在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