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8月 |
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现象逐年增加,然而,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对城市长期稳定就业预期差问题等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流转规模小、流转方式单一、以农户间自发性流转居多等问题亟待改善。
一 东北三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总体概况及动因分析
(一)东北三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总体概况
1.从土地流转总体情况来看,土地流转规模小,发展较为缓慢
截止到2008年底,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土地流转面积分别为495万亩、104.68万亩和2050万亩,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7%、2.1%和14.6%。[1]与全国11%的平均流转率相比,辽宁省和吉林省的流转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50%~60%的流转率相比(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县已达58%),相差更大。
从近年土地流转的相关数据来看,三省土地流转速度较慢。以辽宁省为例,1997年辽宁省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1%,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1%,仅比1997年增加了1个百分点,涉及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2008年比1997年增加不到3个百分点(见表1)。而且2003~2007年,土地流转面积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从2003年开始,辽宁省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二轮土地延包的后续工作,依法纠正了一部分以往存在违规的土地流转,同时税费改革及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的发放带动土地增值等因素,导致原来一些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短期土地流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了流转关系。
表1 1997~2008年辽宁省土地流转情况
从东北三省部分地区土地流转情况来看,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农业产业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下,不同省份之间、不同城市之间的土地流转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辽宁省大石桥市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2.9%,而铁岭县土地流转面积只占耕地总面积的4.93%。
2.从土地流转形式看,多数以转包、出租为主
以辽宁省为例,2008年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04.68万亩,其中转包面积64.98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2.07%;转让面积6.4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18%;互换面积5.1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88%;入股面积7.35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7.02%;出租面积17.11万亩,占流转面积的16.35%;其他形式流转面积3.67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51%。以转包和出租形式流转的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78.41%(见图1)。
图1 2008年辽宁省土地流转方式构成
3.从土地流转的对象看,主要是本村农户和少数企业
农户多数利用亲属、朋友之间的关系,进行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沈阳市农户之间的流转约占流转总量的70%以上,流转给种植业大户的不足10%,流转给工商企业的约占20%。吉林省松原市2008年流向种养大户和龙头企业的为2.86万亩,占流转总量的2.3%;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2.97万亩,占流转总量的2.4%;流向农户的116.53万亩,占流转总量的95.3%。
土地的区位也会影响流转的对象,如果属于城市远郊及偏远农村,由于土地利用价值低,缺少工商企业的参与,所以多以农户之间流转为主;而城市近郊农村,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经营的比重会有所增加。如沈阳市东陵区流转面积3.95万亩,其中流转给工商企业从事农业产业规模经营的达3.8万亩。
4.从土地流转的用途看,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
由于目前各地的土地流转以农户之间的转包为主,且流转规模较小,所以目前流转的土地仍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用于经济作物和蔬菜种植的比重较小。以吉林省延吉市为例,截至2008年底,在流转的土地中,用于粮食作物种植的2.1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0.2%;用于经济作物和蔬菜种植的1.26万亩,占35.5%;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90亩,占0.3%;其他用地1440亩,占4.1%。部分地区流转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比重更高,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松原市80%以上的流转土地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
5.从土地流转期限看,短期流转的数量较多
现有流转的土地多数以农户间的转包、出租形式居多,因此流转期限大多数为1~3年,其中有绝大多数是农户之间的一年一租;在近郊耕地较少且经济发达的一些农村,部分农户间的转包期限较长;流转期限在5~10年的很少。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为例,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呈现出凹谷曲线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