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12月 |
2001年下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不懈努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低保覆盖面迅速扩大,大量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但这项工作发展并不平衡,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未保问题依然突出。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这些地方在资金方面还有较大担心,怕人数大量增加后低保资金跟不上,出现“骑虎难下”局面;二是各地在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在计算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出现了一些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低保标准而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此外,对有关政策理解的不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低保的正常发展。笔者试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认识和看法。
一 关于城市低保资金问题
就全国城市低保所需资金而言,一个大略账目是,按照2001年10月全国调查摸底的1589万人、每人平均全年补助840元(月均70元)计算,全国每年共需低保资金133亿多元。如考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以及取消“虚拟收入”等因素,全国低保对象相应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即使按照一些专家、学者的调查推算,全国城市低保对象总人数最多也是3000万人,也就是说,全国低保资金的最大需求极限不会超过300亿元。
就一个地区来说,除少数较发达省、直辖市的低保资金是以自筹或自筹为主外,其他多数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则主要由中央和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当然,对部分财政极度困难的县(区)或县级市来说,要求拿出太多资金用于城市低保会有一定困难,但作为省级、市级财政,我想只要党政领导思想认识到位,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低保投入的余地还是很大的,不少地方的低保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中央领导多次重申,中央财政会不断加大低保投入,2002年已在2001年23亿元基础上翻了一番,而且今后还会进一步增加。中央资金补助的重点是低保任务重的财政困难地区,只要这些地区按照中央要求,也不断增加低保投入,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城市低保所需资金问题应该说完全可以得到解决,更何况低保资金总需求不一定就能达到所测算的极限水平。
中央如何对地方进行补助,我认为按各地低保资金总需求来划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摊比例是不可取的。因为往往低保人数越多、资金需求量越大的地方,恰恰也是财政最为困难的地方,即使由地方承担较小比例,资金的绝对数也许相当可观,这样就可能会影响到困难人员的合理纳入。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可以先不考虑各地低保资金实际需求总量,而是由各级地方财政按照当地上年财政总收入(或总支出)的一定比例,把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并纳入财政社保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各市、县具体列支比例可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根据各地低保任务大小等因素确定;省级财政列支比例,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省低保资金总需求和市、县已列支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务院确定。在地方各级财政尽到应尽之责后,中央财政重点补助那些低保任务重、资金缺口大的困难地区。这样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所列支的绝对数会多一些,财政状况差的地方绝对数就少一些,从而在制度和办法上解决了一些地方不列、少列或列而不支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上级财政大包大揽而出现把关不严、随意审批,或由于地方负担过重人为设置限制条件等问题的发生,城市低保工作也才能不因资金问题而受影响。
二 关于“应得未得”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而对其他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则一律按家庭成员实际收入数额进行计算,并且政策特别规定了不许按就业劳动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同时强调了对有劳动能力,但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应得未得”主要涉及上面提到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人员”这4种人。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人员,尤其是部分“在职职工”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法按时得到或足额得到应有的收入,有的在职职工长时间领不到应得的工资,甚至达不到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