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12月 |
现阶段,中国的儿童福利事业主要包括为失依儿童即无依无靠、无法定义务监护人的孤残儿童提供的各种支持和服务。长期以来,失依儿童的主要照顾方式是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对其进行集中照顾。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各类收养儿童的事业性单位400余家,其中,儿童福利院160家,共对50590名孤残儿童行使监护责任。
为了使孤残儿童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工作者对孤残儿童的养育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形成了多种养育模式。主要有:集中供养型(院舍照顾型):由政府投资,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直接提供服务,被照顾的儿童集中生活在福利机构内;助养型:由单位或个人出资资助一名或若干名儿童的部分或全部养育(含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费用,由福利机构提供集中照顾服务;代养型:由个人或机构为由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提供短期或较长期的家庭式、小机构式的服务,个人提供的服务多以“周末妈妈”的形式出现;机构形态的家庭照顾型:将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设计为以“家”为单位的居家环境,由工作人员(妈妈)和若干名儿童组成相对稳定的家庭,所需费用由政府提供;家庭寄养型:由政府出资,由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由家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使儿童能够得到家庭的关爱和照顾;领养型:根据《收养法》领养孤残儿童,使领养家庭成为孤残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实践证明,家庭领养是养育孤残儿童的最佳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相当一部分的孤残儿童不可能被家庭领养,因此,为了保证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主流,现阶段的儿童福利事业应该大力发展家庭寄养,使之成为孤残儿童养育的主要方式。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一些没有设立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地区为了安置孤儿、弃婴就采取了家庭寄养的方式,如当时闻名全国的山西省大同市的“乳娘村”。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地的社会福利机构纷纷新建、改建和扩建,收养规模不断扩大;收养人群中残疾儿童的比例逐年增加,单纯的家庭式的养育已无法满足儿童的需要;同时,由于城市、农村掀起的社会主义建设高潮,闲散劳动力越来越少,家庭寄养逐步被机构照顾取代。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以主流化、社会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从传统的单纯生理上的服务已经转变为发展儿童最大潜能的全面照顾,即在注重儿童“养、治、教”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儿童的幸福度,即情感满足、社会认知、心理卫生等方面的发展。由此,儿童福利机构传统的集中供养模式面临着挑战。
儿童本来生活在家庭中,由于社会文化、政治、宗教、贫困、安全等各种社会因素,使儿童与家庭分离。儿童福利机构是以家庭的替代形式出现的,对妥善安置孤儿、弃婴及困境儿童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由于院舍照顾在提供淡化的亲职情感关系,缓解儿童的心理压力;有较多的替代亲职角色,儿童可以选择认同对象;对于儿童的不适应行为有较大的容忍力;机构中的各项规章,可以提高儿童的自我控制能力,并且不会引起儿童的反抗;儿童是机构群体中的一员,相近的境遇,可以减少儿童的疏离行为;机构中拥有的专业化队伍和设备,可以满足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需求等特点,使院舍照顾将会长期存在。但是,随着儿童福利事业主流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院舍照顾的局限性和弊端日趋凸现,以院舍照顾形式为主体的困境儿童照料服务格局会被改变,代之以家庭或模拟家庭的照顾模式。
困境儿童的家庭照顾模式起源于20世纪的英国和美国。其理论基础源于英国精神病学家约翰·鲍尔贝(John Bowlby)的心理依恋理论,该理论强调,一个人的心理健康是其3岁之前在与母亲的温暖和亲密接触中形成的。在这种接触中,使儿童既能得到生理上的满足,又能找到心理上的快乐,并由此产生了儿童安全的心理依恋。依恋的适当发展,可以影响一个人信赖他人和自我信任,并能够与自己的同伴及后代之间建立健康的依恋关系。相反,如果一个儿童在早期就与父母分离,无法在3岁之前形成与母亲的依恋,或者由于频繁更换替代母亲(照顾者)所形成的不安全的依恋,不利于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容易造成性格或人格的扭曲,无法在社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