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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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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普基础设施概念、分类及功能定位

    作者:楼伟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发展科普基础设施成为各地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无论是学术界、政府部门,还是从事科普事业的组织、单位,都在广泛使用“科普基础设施”的表述。然而,对此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概念界定。本文试图基于对科普基础设施概念发展沿革的分析,从传播学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科普工作实践,尝试对科普基础设施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分类、基本属性等问题进行初步讨论,并从构建公共科普服务体系的角度对我国科普基础设施的发展策略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科普工作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是培养一代新人的重要措施。[1]

    一 科普概念的定义及传播学理解

    (一)科普的概念

    一直以来,关于科普的概念始终没有一个共识性的定义,对于科普的内涵、结构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一致。[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对此表述为“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里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科普工作的内涵、外延及主要方式。此外,还有专家和学者从科学学、教育学、传播学、系统论、借用国外理念等角度,对科普概念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从科学学的角度看,一些专家认为科普是整个科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活动向社会延伸以及科学理论和成果向社会生产力和文化力转化的过程。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科学研究的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与此相对应,科学普及的过程应该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过程。这两个过程都属于科学活动的过程。科学研究从实践中产生,随实践而发展,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践,其真理性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证明。徐善衍在《关于当代科普的人文思考》[3]中提出,“科技的发现与创新是科普的源头,科普又是科技发展最终价值和意义的体现。因此认为,科普的全部任务和目标必须追求全面实现科学的价值,这就是科学的工具理性价值和精神理性价值……而科学技术的工具价值与精神价值的交汇之处就是人文价值的追求”。科学普及则是将抽象的科学具体化和形象化,进而应用到实践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科学普及的过程也是关于科学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检验和验证。

    从教育学的角度看,一些专家认为科普就是把人类已经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以及先进的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广泛地传播到社会的有关方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用以提高学识、增长才干的过程。它是现代社会中某些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认识过程的概括,是人们改造世界和造福社会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这种定义实际上把科普定义为公众科学教育,主要强调科学技术的传承,把公众视为学生,定义在教与学、知识上游与下游、成熟知识传承的关系之上,是以传授者为主导的科普。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有专家认为科普活动是一种促进科技传播的行为,它的受传者是广大公众,它的目的是提高公众的科技素养。这种定义基于传播学原理,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基础之上,依靠大众传媒进行科普的理念,突出以受众为中心,传播者与受众的平等互动。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有专家认为科普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国家和社会把人类在认识自然和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为公众所理解和掌握,并内化和参与公众知识的构建、不断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系统过程。这种定义把科普认定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强调了科普与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科技、文化、法律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借用国外学说的角度看,主要借用了国外公众理解科学、科学技术与社会(STS)、公众科技传播(PCST)等多种理念,认为科普就是科学家与普通公众之间的相互交流过程。一方面科学家要以平等的姿态与普通公众一起探讨解决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公众理解科学;另一方面科学家也要理解公众,科学已不仅仅是科学家的科学,而是全社会的科学、全社会的事业,公众具有参与政府对科技发展及政策的决策权。

    (二)科普的传播学理解及科普的途径

    抛开国内外关于“科普”、“公众理解科学”、“科技传播”等概念和定义上的争论,以及科普与哲学、科普与社会学、科普与心理学、科普与教育学、科普与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等方面的深层次探讨,如果仅从传播学的角度考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过程,实际上可以认为是科学技术在物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