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2008年中国立法发展状况

    作者:陈国刚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

    200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2部,修改法律5部;国务院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28部。通过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和修改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和修改《残疾人保障法》、《防震减灾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公民权利。本年度立法工作的特点突出表现在: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并重;进一步加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重视对法律、法规的清理。

    Abstract:

    In 2008,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had adopted 2 laws and amended 5 laws,and the State Council had adopted and amended 28 piece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had been improved by the formulation and adoption of such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the Law on State-owned Assets in Enterprises,the Regulat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Securities Companies;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conserving energy resources,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prompting the sustainable social development,the Law on the Promotion of Recycling Economy,the 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ater Pollution,Regulations on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Public Institutions,and Regulations on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buildings for Civil Use and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have been adopted or amended;The adoption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Disabled Persons,the 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of Earthquake Disasters,Regulation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Dairy Products,and Regulations on the Recovery and Reconstruction of Wenchuan after the Earthquake Disaster and o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had provided strong legal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fe,strengthening of harmonious society,and protecting citizens’ rights.The legislative work in China in the year 2008 had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equal importance was laid on formulating new laws and on amending existing laws;further efforts were made to democratize and rationalize the legislative process,and more attention is paid to the sorting out of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2008年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截至200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共制定法律2部,修改法律5部。国务院共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28件。

    一 法律的制定

    1.《循环经济促进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在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主要原因在于中国采取的是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因此,改变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中国面临的新任务。而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共7章5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循环经济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的总量控制,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耗能、耗水总量大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等。二是规定了减量化,即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主要包括:①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或者技术、工艺;②包装设计的减量化要求;③工业企业用油的减量化要求;④开采矿产资源的减量化要求;⑤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的减量化要求。三是规定了再利用和资源化。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主要包括:①各类产业园区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要求;②企业余热、余压的综合利用要求;③废物的回收与利用;④对再利用、再制造和翻新产品的要求。四是规定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措施、税收优惠、金融措施、价格措施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等。

    《循环经济促进法》总结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把鼓励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对促进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2.《企业国有资产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深化国有经济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企业改造。随着国有经济的日益发展壮大,中国积累了数量庞大的企业国有资产。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共9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规定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属于本法调整范围;二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五是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六是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使其具有可操作的基础;七是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对国有资产出资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 法律的修改

    1.《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