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
改革开放30年来,军事法制建设取得历史性进步,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改革开放30年军事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历史经验和前景展望三个方面,概括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事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总结了军事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基本经验,并就如何沿着改革开放的正确道路、开创21世纪军事法制建设新局面进行了探讨。
In the past 3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China has made historic progr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military legal system which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national defense and military construction.This report introduces the main achievements mad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military legal system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1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ummarizes the basic experience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is system,and explores the ways of creating a new situ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military legal system through the continuously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in 21 century.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军事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总结历史经验,对于我们更好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军事法制建设科学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军事立法发展的历史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军事立法经历了迅速恢复、奠定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之后的全面加强、快速跃升,以及新世纪的稳步推进、科学发展三个发展阶段。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依法治军提供了基本依据。
(一)迅速恢复、奠定基础阶段(1978~1989)
1.1982年宪法第一次从国家根本制度层面,明确了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和基本活动准则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武装力量的性质及其领导权等,但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及其活动准则并不是十分明确。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了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以及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活动准则,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组成和职能,军队选举的代表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防建设的领导职权,军事司法机构的设置,公民的国防义务,国家对残废军人及军属烈属的抚恤优待原则等,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新时期的军事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
2.中央军委成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各大单位编配法制工作干部,为军事立法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1988年6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军委法制局,作为中央军委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军事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军事法规草案、协助国家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军事立法事宜、组织起草某些重要军事法规、检查监督军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清理和汇编军事法规、协助军队单位拟制法制工作干部培训计划、审查备案军事规章、指导港澳驻军法律事务、开展军事法学理论研究和交流等。军委法制局在业务上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中央军委同时决定,在当时的解放军三总部、军兵种编配专职法制秘书,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工作。这些重大的举措在我军历史上尚属首次,为有效开展军事立法奠定了组织基础,军事立法工作的面貌焕然一新。
3.军事立法在新时期重新起步,并迅速取得突破性进展
1978~1988年,由军队起草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军事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达9件之多,主要包括《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兵役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等。此外,根据军队提出的立法建议,《婚姻法》、《刑法》等法律中相继充实了保护军人权益的内容。同期,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立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等3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陆续制定了《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司令部工作条例》、《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机要工作条例》、《审计工作条例》等200多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和军兵种制定了《舰艇部队军事训练工作条例》、《飞行训练大纲》、《第二炮兵训练工作条例》等1000多件军事规章。在全军施行的军事法规规章中,约50%是1979年后这10年间制定或修订的。军事立法数量的迅速增加,有效地填补了长期以来许多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在当时较好地完成了使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到有法可依的历史任务。
(二)全面加强、快速跃升阶段(1989~2004)
1.起草公布《国防法》,将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国防法》经过中央军委法制局会同有关方面历时7年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获得通过。该法明确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的组成和建设原则、边防海防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