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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中的国际形势与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实践

    作者:刘敬东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

    2008年,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国积极推动WTO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并发挥重要作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应对危机,国际经济法学界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并运行至今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反思,要求尽快改革现行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呼声高涨,在克服这场金融危机、构建新的全球经济秩序进程中,中国将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Abstract: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China had actively promoted and been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WTO Doha Development Round Negotiation in 2008.After the breakout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strengthened cooperation,and scholars of international law began to reflect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gal system which was built after World War II and has been in operation to this day,and called for the reform of such system.China will play a unique and important role in overcoming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in reconstructing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future.

    2008年,中国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法治建设活动稳步发展,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缔结多边和双边条约、制定和实施与国际经济法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方面都取得重要进展。2008年夏秋之交,美国爆发严重金融危机,随即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世界各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这场危机。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各国普遍认为,在克服这场金融危机、构建新的全球经济秩序进程中,中国将发挥重大而独特的作用。

    一 国际金融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规则遭遇质疑和挑战

    2008年,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是极为不平凡的一年,美国的全面金融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受其影响,各国经济发展步伐明显放缓,国际贸易总量严重下降。在这一大背景之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顺应经济全球化进程而创建的以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为核心宗旨、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考验。

    2007年初始现的美国房屋次贷危机起伏跌宕,终于在2008年夏秋之交演变为全面金融危机:以雷曼兄弟公司为代表的一批美国金融、投资企业深陷巨额债务、甚至破产,造成美国市场投资者信心严重受损,股市持续暴跌,纽约华尔街一片哀鸿;受其影响,欧洲金融市场随即陷入剧烈动荡,先后有数家大型银行遭遇空前危机,各国银行信用剧降,冰岛、乌克兰等一些欧洲国家的政府财政甚至出现严重支付困难;在这场危机中,作为新兴市场的亚太地区也未能幸免,主要股市均纷纷告急,股票抛售之风愈演愈烈,各地金融市场风雨飘摇。

    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已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许多经济学家断言,这场危机是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遭遇到的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大的危机,甚至是一场人类社会百年不遇的经济危机。[1]金融危机爆发后,处于漩涡中心的美国政府被迫开始实施一系列大规模的救市措施,[2]欧洲各国首脑也紧急召开峰会商讨对策,美、欧以及包括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在内的各主要经济体、联合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等国际组织积极开展了各种磋商与合作,共同应对严峻局面,寻求尽快解决危机、稳定金融形势、重振世界经济之策。人们普遍认为,此次金融危机的未来发展态势以及各国与国际组织应对当前危机采取的措施最终能否奏效关乎新世纪全球金融形势的整体走向,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乃至人类社会进步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令各国政治家和学者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奉行的全球性经济政策进行反思,国际经济法学界对于战后为顺应经济全球化进程而发展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开展了一场全面反思。各国学者普遍认为,当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必将导致国际经济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经济关系的变化势必严重影响和冲击现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促使其作出相应调整和变革。一些学者对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自由化体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金融监管政策、奉行金融自由化宗旨的国际金融制度及其基本法律原则、规则等提出了质疑和挑战。[3]

    国际金融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中枢系统,其能否稳健运行对于全球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由于美、欧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掌握着绝对的主导权,其实施的“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政策无疑也渗透到这两个国际金融组织的决策之中,当20世纪八九十年代爆发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更是以开放市场、推进金融自由化为前提向上述国家或地区提供贷款援助,迫使这些国家或地区接受种种苛刻条件,向发达国家开放尚不成熟的国内金融市场。在WTO成立之前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美、欧等发达成员极力将金融服务等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其核心目的就是要扩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准入,推进这些国家的金融自由化进程。但与此同时,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国内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并未伴随上述金融自由化进程而得以发展和完善,普遍存在对金融业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缺乏监管的现象。

    与以往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不同,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在世界经济的核心——美国,其影响迅即扩展到世界范围,最终成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这就不能不使人们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