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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基本法》第23条实施现状与展望

    作者:陈欣新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就国家安全的事宜自行立法是《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义务。第23条所涉及的罪名必须在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中予以明确,但其形式和内涵应按照澳门的葡式法律理念和运作方式予以实现。《澳门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的期限可以适当展宽,但不可无限制延期,以在何厚铧先生第二任期届满前通过为宜。

    Abstract:

    Article 23 of the Basic Law of Macao SAR provides for an obligation for the Macao SAR to enact on its own a National Security Act.The crimes mentioned by the Article 23 of the Basic Law should be prescribed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Macao SAR,but the forms and connotations of such crimes may be provided for according to the Portugal legal concepts and traditional operational model of Macao.The time limit for the adoption of this ac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of the Basic Law can be extended where appropriate,but not indefinitely.Preferably,the Act should be adopted by Legislative Council before the end of the second term of the Chief Executive Mr.Edmund Ho Hau Wah.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8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公开咨询,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自行立法步骤之一,引起了澳门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据澳门中华新青年协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1]91.3%的受访者认同澳门特区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70.5%的受访者支持澳门特区依法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92.2%的受访者赞成特区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开展公开咨询。鉴于其中涉及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可能影响到“一国两制”的落实,应通过对有关问题进行相关法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自行立法工作。

    一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的法理分析

    1.《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由来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文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23条相同,并源于《香港基本法》的思路。最初设计《香港基本法》的框架结构时,并没有考虑现在《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1988年4月《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2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其含义没有现在的第23条丰富。“89风波”以后,起草委员会法律小组的内地委员基于对国家和香港的安全问题的忧虑,才提出在基本法中增加相应内容。内地委员认为此类事件在香港回归后,仍可能发生。为了让港人放心,第23条才规定由香港自行立法。考虑到特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今后如果发生类似的情况,实际上是由特区法院根据自行立法予以处理,符合“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精神,香港人民完全可以放心。最初提出此条时,港方委员的顾虑很大,有人甚至认为港人会因此“上街游行”。但是,内地委员向他们讲清了增加第23条的理由:一是世界各国通例;二是香港本来就有;三是为了保障国家和香港的安全,不能不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及窃取国家机密等罪行;四是香港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由香港法院执行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该能够贯彻“一国两制”的精神。港方委员最终一致赞同把第23条写入基本法。

    实际上,回归前香港法律原有此类规定。其刑事罪条例第一部分就包含上述内容,只是由于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此类犯罪均以英王或“英王陛下的政府”为侵犯对象,不同于我们以国家和中央政府为侵犯对象。英国撤退前将有关条文废止或修改,致使香港出现此类犯罪的法律空缺。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1992年7月17日以后港英当局对香港《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的重大修改及1995年7月27日以后对香港《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的重大修改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依照“罪行法定主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均不构成犯罪。如果香港特区法律里没有禁止叛国、分裂国家及窃取国家机密等罪行的规定,此类活动就会被认为不是犯罪行为。因此,香港回归后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且香港原有法律也需要特区政府根据回归后的具体情况,予以适当修改和完善。

    起草《澳门基本法》时,多数委员认为应当借鉴《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由于《香港基本法》起草时对相关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文字表述已经进行了推敲,所以《澳门基本法》就采取了相同的文字表述。基于基本法的有关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起草《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行为是依照法治原则落实“一国两制”、实施基本法的具体措施。

    2.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就《澳门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就《澳门基本法》第23条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自行立法这一态度必须坚持。《澳门基本法》第23条所规定的“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