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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运会与中国体育法治建设

    作者:姚辉 刘亮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普遍实行法制化的运作模式并与现代法制存在良性互动,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制需求与法制架构。中国成功举办了2008年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应以此为契机,推动中国的体育法制建设,这主要包括对《体育法》的修改、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体育法制“软环境”的建设等方面。

    Abstract:

    The modern olympic movement has adopted a legalized mode of operation that interacts in a mutually beneficial way with modern legal system thereby creating new demands and framework of sports law.China should take the successful organization of the 29th Beijing Olympic Games in 2008 as the opportunit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law.This should include mainly the amendment of the Sports Law,the establishment of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the legal protection of sports-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and the creation of“soft environment”for sports Laws.

    奥运会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盛会,无论赛事水准,参与广度,还是组织体系,均达到了一个至高的层级。对于具体主办奥运会的国家而言,奥运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亦是多层次的。其中,既有“硬件”层级上的改善,亦有“软件”层级上的增进,且在一定程度上,后者更为凸显。毫无疑问,奥运会对主办国家的体育法制建设贡献卓著,这是因为,现代奥运会既要紧密依托于规范有序的法制运作,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制需求与法制架构。[1]体育事业是中国整个社会发展事业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体育法制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2]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普遍实行法制化运作的模式背景之下,如何把握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上佳契机,加速中国体育法治化进程,进而实现自我更新与自我完善,是《体育法》乃至整个法学部门应当加以思考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仅简要综述并讨论以下四个议题,即奥运会与《体育法》的修改及完善、奥运会与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奥运会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奥运会与中国体育法制的软环境建设。

    一 奥运会与《体育法》的修改及完善

    (一)修改与完善《体育法》的现实需求

    中国现行《体育法》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体育法》是直接依据《宪法》对全国的体育发展进行总体规范的国家立法,在专门的体育立法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等级,是体育基本法,亦是中国体育法制的规范核心。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体育事业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体育法》亦凸显出其粗疏滞后的局限,这显然与其所处的规范核心地位不相符合。2001年7月13日中国取得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主办权之后,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及有关单位就相继启动相关计划,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体育法制配套规范与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明确指出要“加强法制建设,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3]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又明确提出了修改中国《体育法》的要求,并将其列入“十一五”期间体育事业和法制建设的规划内容。《体育法》本身的粗疏是应予修改和完善的内在需求,而奥运会则是促使其修改和完善的外在动因,且这种动因,无论在奥运前期,抑或奥运后续期,都必将开启一个体育法制建设的新时代。

    (二)修改与完善《体育法》的基本思路

    欲修改《体育法》,必先明其思路。综合现有观点,可从如下几点予以把握。首先,必须明定《体育法》乃体育基本法之属性,确立其权利本位的立法价值倾向,完善其规范结构,增强其可操作性。基于中国目前的现实情状,可考虑在立法体制上采取干预主义与非干预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在稳定体育政策的支持下,对特定领域采用干预主义,如学校体育领域等;对需要灵活调整的领域可采不干预主义,如体育社团组织管理等;[4]其次,在充分肯定我国十余年来体育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的同时,亦需深刻回顾十余年来体育界所发生的现行《体育法》所不能解决的各种问题与争议,如假球、假赛、黑哨等相关问题。在充分借鉴和汲取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司法智慧的基础上,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制与司法裁决,既要契合中国国情,亦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再次,需慎重考量《体育法》的修改和完善时机,对体育改革的发展格局进行必要的超前思考和前瞻把握,切实地开展设立机构、调查研究、系统论证、联系配合等系统工作;[5]最后,待《体育法》修改完毕之后,应以其为规范核心加快制定体育仲裁法、体育彩票法、体育俱乐部管理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从而建立起中国完整的体育法制体系。

    (三)修改与完善《体育法》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1.体育安全

    关于体育安全,中国体育立法虽有规定,但不具体。为了保障中国体育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和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修改《体育法》时应对体育安全和体育保险作出相关规定。[6]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补偿制度

    近年来,中国中小学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与索赔案件与日俱增。造成这种局面,既有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和不周到之原因,亦有法律上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区分不明确之理由。除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