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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作者:苏苗罕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

    自2007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以来,各地各部门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积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推行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建设和完善政府网站,扩大政府公报发行范围,依托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方式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仍暴露出申请难和诉讼难等问题,今后的任务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专职化,修订《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严格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排除事项,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制定公共企事业的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司法解释等。

    Abstract: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 April 2007,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and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under them have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designated specific departments responsible for the disclosure,actively improve the forms of disclosure,introduced the systems of spokespersons and press conferences,constructed and improved government websites,increased the scope of circulation of government gazettes,and promoted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by establishing facilities for the access to government in public libraries,archives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s.Meanwhile,some problems have been expos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such as difficulties in application for the disclosure and in the related litigation.Therefore,the future tasks in this field may include designating special institution to be in charge of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amending the Law on Safeguarding State Secrets and the Law on Archives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excluded from disclosure and abolish the additional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nts of disclosure,adopting measures for th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public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and issu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litigation relating to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2007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将信息公开透明纳入法治轨道,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获得了制度性保障。

    这部条例经历了一年多的实施准备期。在此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多部规范性文件,用以明确有关的制度。[1]各地各部门在确定机构、明确职能、清理规范、健全制度、宣传教育、案例积累等方面进行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

    一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设置专门性主管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之前,各地各部门多数已经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主要有三种模式:①有的政府和部门将办公厅(室)确定为主管部门;②有的政府和部门选择以监察厅(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③也有的政府和部门确定信息办为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虑到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没有要求自上而下地统一主管部门,因此,各地各部门基本还沿用了原体制。

    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设置正面临专职化的难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所指定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有5项具体职能:承办本机关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等。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要求各行政机关必须新设专门机构以承担上述众多职能,因此多数机关仅指定原有的某一机构,如负责电子政务的机构或者负责文电抄送的机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事实上,这些机构在承担原有职能时已感十分忙碌,对于身兼信息公开之责,更觉不堪重负。[2]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有些政府和部门开始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2月20日专门成立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协调组织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获取市政府信息的申请,协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和完善,协调组织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受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组织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 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现状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系列具体工作机制运行的全过程,需要为此设置专门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近年来,在政务公开工作的推动下,各地各部门相继探索确立了一些机制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其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为了便于公众了解和获取信息,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加以更新。

    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地各部门已经编制完成的公开目录大多实现了“编制到条、要素齐备、实现链接”。这些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每条政府信息,均以独立的条码编入目录当中,其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公开主体等要素一应俱全,通过点击目录名称或条码即可链接到全文。上海市政府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除了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之外,还专门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使整个申请流程一目了然,大大提升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对申请程序的合理预期。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所编制的公开目录仍不尽如人意。例如,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各项要素不齐全,特别是缺少索引编号,或者仅包含每条政府信息的概述、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期限等,这极大地影响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布政府信息前,需要进行保密审查,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2008年9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