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
身份证对于方便居民从事社会活动、加强国家对居民事务的管理、满足公共安全诉求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实践中过度使用身份证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的侵害值得关注。文章对有关身份证使用的法律进行了分析,从实证角度考察了身份证的使用现状及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对中国身份证使用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ID cards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facilitating citizens’ social activities,enhancing the government’s capability of regulating residence affairs,and achieving the goal of public security.However,the harm to individual rights caused by the abusing of ID cards in practice deserves much attention.This report examines the provisions on the use of ID cards in the relevant laws,explor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use of Chinese ID cards as well a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Chines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system,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posal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Chinese ID cards.
Keywords: | Legal SystemUseID CardsCheck |
身份证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方便快捷地证明身份,增强民事主体之间的信任,维护交易安全,并可以协助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然而,身份证制度如果运用不当,也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 中国身份证使用的法制现状
新中国在成立之后的30多年里,一直没有实行身份证制度,个人主要依靠户口簿、介绍信等证明身份。[1]1985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开始颁发第一代身份证。次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身份证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
(一)中国实行身份证制度的目的
国家实行身份证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便于国家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
1.便于国家管理
《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等,其中,“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法定事由,即从事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活动(第14条)。另外,该法允许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出示身份证的事由。例如,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就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第6条)。法律、行政法规通过为公民设定出示身份证的义务,增强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降低监管成本,从而达到便于国家管理的目的。
2.维护公共安全
身份证还具有防止身份欺诈、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功能。为此,《身份证法》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制度。[2]《身份证法》明确了人民警察依法查验身份证的几种情形:即核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身份;为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查明有关人员身份;因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15条第1款)。法律赋予人民警察这种权力,对于追查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维护特定场合的治安,打击恐怖主义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中维护公民权利的制度设计
《身份证法》出于便于国家管理和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为公民设定了“出示身份证”和“接受查验身份证”的义务,同时为了实现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第1条),对身份证的出示和查验等作了严格限制。
1.公民有权自愿使用身份证
公民使用身份证是指,公民根据自身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法》第13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由此可见,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首先,公民从事社会活动,并非都需要证明身份。在国家正常状态下(即非战争或管制状态),公民有权依法自由从事不危害社会和他人的社会活动,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如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才需要证明身份。其次,公民有很多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方式,如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而一旦公民选择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可其效力。比如,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1条第2款,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这里的“证件”并不单指身份证。最后,身份证的使用应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公民根据需要作出的自愿选择,而不应该作强行规定,否则,就会为公民从事社会活动设置障碍,而不是为了“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2.例外情况下公民负有出示身份证的义务
如前所述,“应该出示身份证”对于公民来说是自愿使用身份证的例外,并非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此类义务。即使“应该出示身份证”,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身份证法》也力图避免将“身份证”作为唯一的身份证明证件。例如,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身份证的公民,从事该法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