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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作者:孙谦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

    检察体制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看,中国检察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适应的。但是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加以完善。本文首先回顾了2003~2008年检察体制改革的主要举措,进而提出在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涉及的具体内容,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司法环境。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is a significant component of the political and judicial reforms in China. As a whole,the Chinese procuratorial system is sound and compatible with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However,the current procuratorial system and the relevant working mechanisms still have many problems,and therefore urgently need to be improved through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This report reviews the main measures adopted for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from 2003 to 2008,and puts forward the principles to be adhered to in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as well as some specific reform measures that will be inductive to creating judicial guarantee and favorable environ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检察体制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总体上看,中国检察制度是优越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适应的。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高,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大,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加以完善。

    一 2003~2008年检察体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检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改革中,既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手段和程序,增强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推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健全检务保障机制;还要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发生腐败问题,保障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地行使职权。为此,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上述目标,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

    (一)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强化了刑事立案监督

    为了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拓宽了立案监督的渠道,明确了监督范围和衔接程序。各地据此普遍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效地监督纠正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二)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针对近年来冤错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主要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健全了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死刑复核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了审查逮捕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规定审查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二是完善了证据审查制度,要求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必须加强证据审查,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三是健全了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四是建立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明确规定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各环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诉讼权利;五是建立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对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等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是完善了办理死刑案件的工作机制。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为省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增加编制,保证了对开庭审理的全部死刑二审案件派员出席法庭。

    (三)完善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初步建立了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工作的同步监督机制

    针对刑罚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意见等文件,初步建立了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工作的同步监督机制。

    (四)建立了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

    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了清理超期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