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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实践

    作者:张鸣起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

    本文从《劳动合同法》有关集体协商的内容入手,论及集体协商制度的形成、历史沿革、理论和法律背景、现实经验、对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和意义,联系现阶段中国的客观实际,重点对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作了论述,并对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展望。本文旨在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论述,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协商对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价值。

    Abstract:

    This report,taking the content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s the starting point,discusses the emergence,historical evolution,theoretical and legal backgrounds,and actual experiences of the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as well as its role in and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 In light of the reality in China at the current stage of development,the report focuses on the role of trade unions 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the prospect of development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in China. The reports also tries to clarify,from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erspectives,the value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the coordin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and promotion of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unde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中国劳动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在立法体例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部分特殊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其中之一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在集体合同专节中规定了订立集体合同的一般程序、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解决集体合同争议的途径,还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概念,而且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比较原则,不能涵盖集体合同制度的所有实体内容和程序细节,但至少明确了以下几点:①订立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协商;②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包罗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各种劳动事项;③一般而言,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工会;④专项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订立;⑤集体合同的效力和生效的基本程序;⑥解决集体合同争议的途径。这已基本勾勒出集体协商作为一种制度的大致轮廓。在短时期内制定集体合同法尚无现实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合同法》对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作出规定,符合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需求,符合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具有实际意义。《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协商内容的规定,表明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协商的定位和价值已为法律进一步明确。

    一 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一)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的沿革

    集体协商也称集体谈判、平等协商,是指劳资双方就相关劳动条件进行交涉和谈判的行为,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代表与雇主或雇主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而进行商谈的过程。集体协商制度源于欧洲,在中国也走过较长的历史进程。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1950年《工会法》进一步将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由私营企业扩展至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通过立法规定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对于调整当时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影响。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劳动者就业、企业生产经营、职工工资福利等均由政府及其部门统一计划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界限模糊,因此,在几乎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基本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新型的劳动关系逐步取代过去的终生就业关系,促使劳资双方主体界限日益清晰,利益关系逐渐明朗。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重新引入集体协商制度。1992年重新颁布的《工会法》将集体合同写入其中,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在中国正式建立。

    从中国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所经历的过程也可以看出集体协商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工资统一由政府规定;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政府对企业的让利放权和经营承包制的实施,企业工资大多数由管理者单方面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尤其是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后,中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从无到有发展起来。2000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共同推动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从最初的试点阶段逐步进入加速推广和发展的新阶段。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职工工资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商定。

    十多年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层次不断提高,范围逐步推广,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应当承认的是,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在中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协商机制还处在初级阶段。

    中国对集体合同类型的划分一般采用两个标准,即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来划分和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按照级别划分,目前中国的集体合同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