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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作者:“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意识”课题组 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摘要: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配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课题组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公众意识进行了调研。本报告分析了中国个人信息滥用的状况、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状况、中国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以信用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为例,分析了金融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状况。在此基础上,报告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行了展望。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on,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an issue of public concern. In order to assist China’s legislat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the Law Institute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uilt a project team to investigate and research on status auo and public awareness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This report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b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hina. It also analyzes,through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public awarenes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explores through investigation on China’s credit cards business,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research work,this repor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future of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hina.

    为了全面了解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配合立法工作,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针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以及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在北京、成都、青岛、西安4个城市进行了调研。除了文献分析外,调研组采取了访谈、座谈及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式。在问卷调查中,调研组共分发了1240份问卷,回收了938份有效问卷。下面是对调研数据和文献的一些分析结果。

    一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一)中国个人信息的滥用状况

    个人信息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对其的收集、保存、处理、利用早已有之,但直到信息化社会到来,作为一种非常有利用价值的东西,信息受到了空前的重视,滥用个人信息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在中国,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传输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滥用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基于当前中国已经出现的各种实例,个人信息的滥用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者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银行要求申办其信用卡的客户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

    2.擅自披露个人信息

    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他人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1]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2]有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师生缺勤的原因,[3]或者擅自公布贫困生的详细情况。[4]

    3.擅自提供个人信息

    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

    4.非法买卖个人信息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在此情形下,个人信息的滥用至少有两种可能:其一,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手续、住院接受治疗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之后,相关信息被有关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其二,很多专门从事个人信息倒卖的个人或者商家将买受或者借有关机构管理不善而窃取的个人信息进行汇总编辑,再以一定的价格批量买卖。

    5.超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有关机构超出收集个人信息时所明示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比如,企业以进行售后服务为目的收集个人信息,但日后却用来向客户推销;银行利用客户办理储蓄、信用卡所提供的信息,日后以电话、短信形式向其推销各类理财产品。

    6.保管不善

    有关机构不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被遗失、泄露。比如,某高校就发生过数千名学生和老师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外泄的事件。[5]而医疗机构将病历卡挂在住院病人床头、将化验单放在检验室门口任由患者和家属自取的做法也属于保管不善。过去,也曾经发生过因用人机构未妥善保管应聘资料致使应聘者被骗丧命的案件。[6]

    7.掌握的信息不准确

    有关机构所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有误,影响当事人正常办理有关的业务。比如,由于公安机关掌握的身份证号码重号,导致公民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又比如,银行掌握的个人信贷信息有误,致使当事人因此被列入欠债的“黑名单”。

    8.个人信息被冒用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有关的业务。比如,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开户业务、[7]电信入网业务、驾照申办业务等。

    (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状况

    目前,中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8]相关规范散见于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规范(以下简称“法规等规范”)之中。所采用的术语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私隐”、“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个人档案”等。迄今为止出台的法规等规范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依次是隐私、个人档案、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私隐。1980~1999年出台的法规以及各类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