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2月 |
《劳动合同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劳动关系非常复杂,劳动者保护及劳动法律的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因素。通过对福建贵州等地的调研发现,政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和劳动执法理念仍有待加强,政府责任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现状并不乐观,为促进劳动法更好实施,有必要对不同地区和规模的用人单位予以差别对待,对公共部门及相关用人单位规定更高义务。工会作用和集体谈判仍有待加强,应完善雇主组织、工会的建立方式、工会经费的筹资方式,促进基层工会作用的发挥以及集体谈判的开展。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在组织结构、经费、程序和人员的素质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从程序上推进劳动法的顺利实施。
Although the Chinese Labor Contract Law has already come into force,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labor relations,the enforcement of labor law is still a long process and depends on many factors. The field study in Fujian Province and Guizhou Province has revealed that the monitoring by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gencies is very necessary and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duty and liability of government agencies should be clarified. Currently labor laws are not well implemented by employers. To better enforce the labor laws,different standards should be adopted for employers in different areas and of different size and higher standards should be applied to employers in the public sectors. The role of trade unions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should be strengthened by improving the mechanism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mployers’ organizations and trade unions and for the raising of fund for trade unions.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promote the activities of grassroots trade unions and to facilitate collective bargaining. Also,lab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organizations,which is an important procedural guarantee for the smooth enforcement of labor law,should be improved in terms of structure,fund,procedure and quality of staff.
《劳动合同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该法实施之前,出现了许多规避法律的行为,许多用人单位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裁减雇员、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外包服务等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现实中劳动关系非常复杂,劳动者保护及劳动法律的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因素,这些因素至少包括: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政府的劳动监察、工会及其他组织的作用、雇员自身的素质和权利意识、雇主的人力资源策略与守法意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程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等等。劳动法律的实施也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政府、雇主及其组织、雇员和工会、其他社会组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等等。为探索劳动法的实施情况以及如何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于2008年1月在贵州、福建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调查和思考,调研组认为,中国应从以下方面促进《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顺利实施。
一 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现状及改进
由于目前中国就业形势整体上供大于求,而且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中,加上企业组织形式和用工形式极为复杂,基层工会的作用比较薄弱,劳动者权利保障的难度较大,政府的作用非常突出。
(一)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和劳动执法理念有待加强
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劳动监察队伍有待加强。例如,贵州某城市A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编制仅有6人。但截至2007年末,该区有企业(含分支机构)1904户;个体工商户17252户,从业人员36250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人员要负责该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明显不足。贵州B县劳动监察大队编制仅有2人,在岗只有1人,目前该县有299户企业和4060户个体工商户,仅靠1人负责该县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人员也显然不足。由于监察人员较少,加上其他原因,目前劳动监察部门除了专项检查外,主要根据劳动者的投诉进行监察,主动监察的较少,劳动监察很难全面开展。虽然许多地方开展了劳动用工年检制度,但劳动监察部门很难获取真实的劳动信息。因此,现场的劳动监察仍然十分必要。
调研中还发现,有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些地方以减免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条件,有些地方尚未成立劳动监察队伍。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提高劳动执法和劳动者保护意识,注重经济社会和劳动者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政府责任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劳动监察的职责,并且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第74条明确了劳动监察的事项,第75条明确了劳动监察的程序,第85条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的职权。尤其是第95条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失职的法律责任,规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科以赔偿责任有利于促使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但调研中发现,两地的某些劳动执法部门没有充分意识到该条款对劳动执法部门的影响,也没有充分意识到劳动执法部门失职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些劳动监察部门认为,由于法律和各级政府对劳动执法机构的人员和经费保障不到位,劳动监察部门不可能对用人单位一一监察,因此,该条规定过于宽泛,实施难度大。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此民事赔偿条款也存在模糊之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很多,诸如雇主拖欠工资、雇主违法解除合同或者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行政机关是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尤为重要的是,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即如何认定哪些损害是由于主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而且,政府赔偿的范围是依照国家赔偿法或按照雇主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向雇员进行赔偿,雇员按照何种程序主张赔偿责任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只有进一步明确这些内容,使政府确实承担起违法失职的责任,才能促进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现状与用人单位义务之完善
(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现状并不乐观
在调研中,一些劳动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