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
近年来,从政府到民间,从学界到企业,从媒体到民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生态旅游。国家旅游局将2009年确定为“生态旅游年”,这一决定使生态旅游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 必要说明:生态旅游究竟是什么
自20世纪80年代生态旅游(Ecotourism)一词诞生以来,有关概念争论就从未停息过,而90年代引入中国后,各种解读和演绎更是层出不穷。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几乎所有的文件、文章、报告在引入研究主题之前,都不可避免地要对该定义进行一番回顾、厘清,以便确定其所指之“生态旅游”。本文也难例外。
在林林总总、五花八门的生态旅游概念中,国际生态旅游学会(IES)的定义既简明扼要,又紧扣本质,因此也被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根据其界定,“生态旅游就是在自然区域里进行的、保护环境同时维持当地人福利的、负责任的旅游”[1]。据此可见,生态旅游有如下三个显著特点:首先,从依托环境来看,生态旅游是在生态资源相对富集、受干扰程度相对较低的自然环境中开展的旅游活动,因此不涉及城市、工厂、文物古迹、革命圣地、文博场馆等其他环境;其次,从发展目标来看,生态旅游要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其中特别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因此不以经济收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最后,从社会关注来看,生态旅游特别重视社区参与和当地人受益,在发展中注意保护和提高当地居民的权益和福利。
二 动因分析:谁在推动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依托于生态资源相对富集区域展开,围绕这些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有多个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保护区、旅游企业、旅游者、当地社区、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媒体等)参与其中,它们各自在生态旅游发展中发挥不同的作用[2]。其中作为利益相对超脱的外部主体,政府、学界、非政府组织的认识和行动,对景区管理者、相关企业和当地社区的生态旅游发展实践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因此也是推动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的关键主体(见图1)。
图1 我国生态旅游的推动机制
(一)资源载体
在我国,生态旅游借以开展的资源载体主要集中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从国家级别来看,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1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7个、国家级森林公园709处和国家级森林旅游区1处、国家地质公园138个、国家湿地公园38处、国家级水利风景区314个[3]。至于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等为数更多。这些区域生态系统保存相对完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植被和地貌景观多样,一些地方同时兼有历史文化遗迹和原生态文化,是生态旅游得以开展的资源载体。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我国自然资源实行多头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由不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且基本都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个别还有县市级),其中自然保护区大多属于林业系统,其余少数分属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海洋部门;森林公园也属于林业体系;风景名胜区属于建设部体系;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评定;国家林业局和建设部同时都在开展湿地公园建设工作;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和评定则由水利部组织开展。其二,这种多头管理体制体现到景区,则往往会出现一个景区多块牌子的现象,例如九寨沟既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还是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则头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数个头衔,而且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因此上述数字不能简单相加。
(二)政府部门
生态旅游是一个内在地具有政治性的事物,在这里,价值观的协调、权力的制衡、利益的分配、标准的制定等都有着强烈的政府意图和政治色彩。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如国际生态旅游专家Wearing和Neil(1999)所指出的,政府能够通过一些有力的工具来影响生态旅游的发展——制定法律法规、协调政策、审批项目、制订规划、开展促销等[4]。具体来说——
中央有关部门是生态旅游发展的规则制定者,其作用最为根本,主要是制定生态旅游得以有效运行的制度框架,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和文化保护政策、经济政策、旅游政策等)、总体规划、部门设置等方面。在我国,具体涉及建设部、旅游局、林业局、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