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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

    作者:荣维毅 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摘要:文章根据《行动纲领》之“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战略目标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主要目标及相关评估指标,结合中国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状况,首先介绍了国际社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界定与战略。接着,文章回顾了10年来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取得的成就,包括实务工作和研究探索的成就。其次,文章探讨了反对妇女暴力的经验与面临的挑战。最后文章提出了政策建议并对研究发展方向作了预测。文章在讨论妇女反对暴力的成就与经验时,核心议题为针对妇女的拐卖、家庭暴力、性暴力、性骚扰以及性服务妇女、基于男孩偏好的强迫堕胎等。

    本章根据《行动纲领》之“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战略目标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主要目标及相关评估指标,结合中国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状况,设计主要框架;主要内容为:(1)回顾10年来中国在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方面取得的成就,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成就、实务工作和研究探索的成就;(2)经验与面临的挑战;(3)政策建议和研究的发展方向预测。而本章讨论的核心议题为针对妇女的拐卖、家庭暴力、性暴力、性骚扰以及性服务妇女、基于男孩偏好的强迫堕胎等。

    第一节 背景

    一 国际社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界定与战略概要

    1979年联合国通过(1981年生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系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条)

    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公约》第9号一般性建议指出:《公约》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女人是女人而对之施加暴力,或女人受害比例特大。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威胁施加这类行动、压制和其他剥夺自由行动;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严重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歧视形式。”(第1条)

    1993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什么是对妇女的暴力,号召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采取特别措施,防治暴力的发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第1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各项:(a)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b)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c)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第2条)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之第四个重点关注领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重申《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界定及在各领域的表现形式,增加了“对妇女的其他暴力行为,包括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侵犯妇女的人权,尤其是谋杀、有步骤的强奸、性奴役和强迫怀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胁迫/强迫使用避孕药具、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等内容。《行动纲领》提出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战略目标是:“1.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2.研究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原因和后果,以及各种预防措施的效力;3.消除贩卖妇女活动并援助卖淫和贩卖妇女所造成的暴力受害者。”

    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每年都将在这期间进行各种活动,以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

    以上各种国际文书和国际反暴力行动对中国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行动和理论研究有着直接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二 ’95世妇会前后中国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态势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国际社会反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框架和行动对中国的影响逐步增大。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进一步确定了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拐卖、接送、中转、贩卖以及收买、包庇均属犯罪行为。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对妇女的人身权利做了基于当时条件的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了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