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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妇女与经济研究

    作者:金一虹 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摘要:文章根据《北京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为研究框架,回顾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在保障妇女经济权益、改善妇女经济地位方面取得的制度性成就,并从农村女性流动与就业机会增加、女性经济参与层次得到提高、女性人力资本普遍增强、民间组织蓬勃发展等方面介绍了实践性成果。接着,作者探讨了女性在经济权利争取与保障方面面临的挑战与问题。最后,作者针对现实情况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

    第一节 分析框架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通过的《北京宣言》强调:“妇女地位提高和两性平等的实现属于人权问题,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它们是建设可持续的、公正和发达的社会的唯一途径。妇女赋权和两性平等是实现全人类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安全的先决条件。”《北京行动纲领》将妇女权利提高到人权高度,将妇女赋权和两性平等视为建设可持续、公正和发达社会的唯一途径,这是一个基本理念。中国政府批准《北京宣言》也就意味着接受这一核心理念。

    为了实现这一核心理念,宣言强调:“赋予妇女权力和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加社会所有领域,包括参加决策进程和掌握权力的机会,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基础”,而经济参与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与《北京宣言》同时通过的《行动纲领》确定了12个重点关切领域,其中包括妇女与经济。正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所说:“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北京宣言》指出:“促进妇女经济独立,包括就业并通过经济结构的变革,针对贫穷的结构性原因,以消除妇女持续且日益沉重的贫穷负担,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作为必不可少的发展推动者,能平等地获得生产资源、机会和公共服务”;“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取得经济资源,包括土地、信贷、科技、职业培训、信息、通讯和市场,作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和女孩地位并赋予她们权力的手段,包括特别是以国际合作方式,增强她们享有以平等机会取得这些资源的利益的能力。”这些将作为本章的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第二节 进展与成就

    一 制度性进步

    中国政府自1995年向全世界做出将男女平等作为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积极推动性别平等的庄严承诺后,在建设有利于性别平等的制度性环境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4年进入修改议程。此次修改的思路是: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男女平等的精神,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2005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95世妇会以来的10年中,中国政府制定了两部妇女发展纲要:《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和《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以政府制定发展基本目标的方式推动妇女发展。事实上,在当今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专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其中对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制度性建设如下:

    (一)为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提供一定的制度性保障

    1992年在全国妇联积极建议推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受平等权利”;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重视妇女的土地权问题;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生育保障和社会保障

    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首先明确阐明推行职工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其次明确规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