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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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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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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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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与人权研究

    作者:朱晓青 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1995世界妇女大会溯源,主要包括《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北京行动纲领》等。接着,文章梳理了中国在妇女人权领域的变化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和成就。最后,文章提出包括妇女人权保护的主流化、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执行性的建议。

    对于全世界的妇女来说,20世纪90年代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年代。在这一年代,至少有两件与世界妇女直接有关并令世人瞩目的事件:一是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在奥地利的维也纳召开;二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前者第一次明确提出:妇女的权利是人权;而后者则将“妇女的人权”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12个重大关注领域及战略目标之一,载入了大会的《北京行动纲领》,并使其成为该次大会后各国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努力奋斗的目标。当然,将妇女人权纳入人权主流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因为如此,值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之际讨论妇女人权议题,有一种特别的意义。

    第一节 ’95世界妇女大会溯源

    一 联合国与妇女人权

    关于人权的含义,中外学者看法不一。依《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的解释,人权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1]这里的“人”,作为人权的主体,是指所有的人。毫无疑问,妇女是人类整体的一部分,妇女自然是人权的主体之一,妇女的人权是人权中一个重要的类别。然而,“妇女人权”这一概念的出现远远晚于人权概念。人权概念源于西方,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权”这一概念中并不包含妇女人权。而不论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领域,妇女人权的载入法律也都经历了艰难的发展历程,其中也充满了斗争。

    从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最为著名的有两个文件,即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但其中均未提及妇女人权;较为普遍的通过国内立法来保障妇女人权也是20世纪的事情。例如,直到1938年,法国法律才承认已婚妇女可以不需要通过丈夫的同意考入大学学习;1944年,法国妇女才获得选举权。而至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署时,在51个创始会员国中只有30个国家的妇女可以和男子一样在本国的选举中有投票权。在许多国家中,妇女担任职务的权利也受到限制。[2]

    纵观妇女人权的发展,联合国在将其纳入人权范畴,并通过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予以保护方面迄今为止做出了不懈努力。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人权概念普遍接受,并以国际人权机制保护人权的开始。该《宪章》除在其序言部分明确重申基本人权等信念外,规定人权的条款有7条。但是,作为最大并具有很大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宪章》关于人权的规定也只是宏观地强调联合国应“助成”、“促进”和“增进并激励”全体人类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实现,而没有提及妇女人权。当然,《宪章》的“纲领性”特征,也使得它只能原则性地规定应“不分……性别……”,“助成”、“促进”和“增进并激励”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实现。应该说,这也是妇女人权在国际法律上的长足进步了。

    《宪章》之后,联合国又通过了作为国际人权法之核心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开篇即宣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3]这里的“所有成员”自当包括妇女。在《世界人权宣言》及两个公约中,其所载的权利也均被定义为属于“人人”,而不仅仅属于男人。换言之,人人有资格享有宣言或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得有基于性别等的歧视。然而,尽管理论上,国际人权法亦是性别中立的法律,但实践中,它又受到“那种将妇女和男人归入私与公分离的存在阶层的性别偏见的国内法和社会结构的影响”,[4]因而,在以上宣言和公约之后,歧视妇女的事件仍屡见不鲜,并引起了联合国的深切关注。为此,联合国又通过了一系列关于禁止歧视和专门保护妇女某类权利的公约及宣言,主要有:《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1974年)等。除此以外,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些专门公约,如:《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1958年)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也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