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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近两年是否会开征利息税的分析与预测

    作者:郑京平 出版时间:1996年11月
    摘要:文章在分析整体经济运行情况的前提下,从在中国不宜单独对居民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开征利息税、将居民的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的条件也还不成熟这两方面深入探讨了近两年是否会开征利息税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居民的储蓄存款大幅度增加,到1996年6月末,已经达到35458亿元,比1978年末增加了167倍;比1990年末增加了4倍;人均居民储蓄存款已达到2900元。若平均按10%的年利率计算,全体居民一年的利息收入即可达3500亿元,人均利息收入290元,已成为个人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如何对这部分收入进行调节,是宏观调控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此,在决策层和经济界出现了是否要开征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议论。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政策,其出台与否会直接影响居民的消费倾向,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因此,对近两年中国是否会开征利息税作出分析和预测,对我们分析和预测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我们的结论是,目前在中国尚不具备开征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基本条件。

    众所周知,任何一项税收一般来说主要具有两个功能:一是收入功能,即通过收税为政府组织收入;二是调节功能,即通过税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收入的分配。开征利息税也应该是为了上述两个目的,而不是其中的一个目的。在中国,更应该强调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而绝不能仅仅考虑其收入的功能,以真正体现利息税功能的完整性。

    从表面上看,尽管开征利息税确实有税基宽、税源稳定等优点,若按平均15%的税率计算,一年国家可征得利息收入税525亿元,相当于1995年财政收入的8.5%。但是,如果我们从税收的整体功能和税收征收难易程度,以及税收的公平性等方面深入地进行分析,便可以看到,目前在中国尚不具备对居民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开征利息税的条件。

    一、在中国不宜单独对居民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开征利息税

    一般来说,任何一项税收的税率不外乎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累进税率,一种是定额税率,还有一种是比例税率。如果要单独开征利息税,也只能在这三种税率中加以选择。但是,就中国目前的条件看任何一种选择都是行不通的。

    首先,显然不可能采用定额税率。所谓定额税率,是指对任何一个居民储户无论储蓄存款数量大小,都要上缴一个固定数额,如100元的税收。由于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目的的多样性,储蓄存款者构成的相对复杂,简单地用定额税率,不加区别地征税,不易为公众所理解,容易出现负面影响。而且,这样征收也不利于体现利息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其次,按累进税率征收利息税虽然合理,但不具备条件,而且与个人收入所得税相重叠。按累进税率征收利息税有一个最大的缺陷,这就是必须实行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每人只能有一个帐户,一定年龄(如16岁)以下的小孩不准开帐户(以免分散储蓄),全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储蓄网点实行计算机联网。这一条件使得利息税的征收成本一下子昂贵起来。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一两年内还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此外,如何确定累进税率也是一个难题。作为具有居民个人收入所得税功能的利息税,它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关系如何也很难处理,计算稍微细致一点便会回到个人收入所得税上去。计算太粗就无法起到调节居民收入的功能。

    第三,按比例税率征收利息税虽简便易行,但不能实现其调节居民收入的功能。按比例税率征收利息税的最大好处是,征收简便易行、成本低。但是,按比例税率征收利息税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与开设利息税的目的相左,无法实现利息税调节居民收入的功能,无法体现利息税公平性的特征。不可否认居民个人储蓄存款中高收入者所占的份额相对而言要大些。但是,绝大多数的储户仍是广大的劳动阶层。他们辛辛苦苦积攒起来的一点储蓄,可能是为了子女上学、买房子、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防灾养老、购买生产资料等等。按照居民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标准,他们完全不属于被征税的对象,甚至其中不排除有少数人还属于社会救济对象。让他们缴纳具有个人收入所得税性质的利息税,从税理上说很难说得通。其结果将会完全背离开征利息税的目的,引起居民的不满。

    二、将居民的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的条件也还不成熟

    尽管目前在中国还不宜单独对居民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开征利息税,但是针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越来越大,利息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这一事实,紧紧抓住储蓄存款利息这一稳定、清晰、易于征收的税源,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