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年05月 |
据此,文章得出结论:乡镇企业就业相对于国营企业而言,竞争性更充分,更接近于由市场机制决定就业的特征。
一、乡镇企业就业:重要性与显著性
20世纪70年代以前,比较发达地区的人民公社已经存在小型工业,当时称作社队企业。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工业,是农村改革以及整个经济改革的产物。80年代初,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改建乡和镇,成为中国农村最基层政府,原来的生产大队改为村,成为基本的农民自治组织。相应的,原来的社队企业改称为乡镇企业。可以说,中国经济改革以来所发生的最重要事件,莫过于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发展。
乡镇企业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在城乡劳动力市场仍然被人为分割的条件下,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帮助实现了伴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规律性过程。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农户成员成为了他们边际劳动努力的剩余索取者,从而解决了人民公社制度下因平均分配原则而长期解决不了的激励问题。潜在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一下子被解放出来。由于城乡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被分割的状态,剩余出来的劳动力不能为城市偏向的工业化所吸收,因而乡镇企业的发展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吸纳者。1978年在社队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还只有2827万人,到1998年乡镇企业已经吸收了1.25亿劳动力就业。
在农业家庭经营条件下,农业中劳动力使用主要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所以,可以认为农业劳动力是以自我雇用的形式就业的。这部分劳动力1998年总数为3.26亿。在这之外,乡镇企业职工和城市职工的就业,是按照比较明确的雇佣关系进行的。1998年,城镇职工总数为1.23亿,与乡镇企业职工数不相上下。而在城镇职工总数中,除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之外,在企业就业的职工只有8612万人,其中5220万在国有企业就业,1766万在集体企业,1626万在其他类型的所有制企业就业。可见,在中国的城镇,国有企业仍然是劳动力的主要雇佣者。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与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相伴而生的,也是后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乡镇企业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产物,与新生的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两种企业类型的劳动就业制度也分别被打上了体制的烙印。
改革以前的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整个传统体制是相适应的,即全国的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由于从50年代开始,企业无权决定或调整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定级和升级办法,以及增长幅度,以致到1978年,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基本未变,大多数年份的平均工资水平都在600元以下。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企业还要在货币工资之外辅之以生活必需的实物福利和社会性服务,如住房、医疗、教育、托幼等等作为职工工资的补充。企业实际雇佣职工人数往往超过实际需求。在微观放权改革使企业劳动效率提高的情况下,企业冗员现象就显在化了。由于国有企业承担维持稳定就业的职能,所以仍然雇用着超过需求的劳动力。虽然自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的就业体制经历了一系列市场导向的改革,但这方面的改革进展落后于其他方面的改革,所以国有企业的就业体制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
与此相反,由于乡镇企业是因应市场化经济改革的逻辑进程,作为国有经济的对立物而产生的,所以其就业与工资决定更加接近于市场行为。首先,乡镇企业的劳动雇佣决定,是反映了农村劳动力市场供给状况的。也就是说其就业吸纳乃至产业选择都是从中国劳动力丰富的特点出发的。其次,乡镇企业只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雇用劳动力。由于乡镇企业是在计划控制之外得到发展的,大多无须履行吸纳超出需求的劳动力的责任。而且,除了市场水平的工资以外,乡镇企业大多不额外承担职工其他福利保障。最后,乡镇企业的工资决定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由于这些企业不必吸纳多余的职工就业,因而没有收入分享机制,工资水平完全根据地方的劳动力供给状况和企业发展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决定。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的就业体制反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转轨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形成中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差异。揭示两者之间的劳动就业特征,分析其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状况,并从政策角度显示可能的变化方向。此外,由于乡镇企业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