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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来工的政策歧视 效果评价与根源探讨

    作者:张兴华 出版时间:2001年05月
    摘要:

    针对中国城市政府对外来工的政策歧视,本文建立了一个对这一现象的评价模型,并据此模型分析表明:对外来工的歧视虽然能为城市当地就业人口增加一定的福利,但其代价是外来工、消费者、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福利的更大损失。至于歧视产生的原因,本文认为,这是政策制定者在“劳动力需求恒定假说”的片面认识指导下,为追求政治收益最大化,实行“腾笼换鸟”政策,给本地就业者寻求经济租的结果。所以,若要消除或减少对外来工的歧视,首先要澄清认识,并在政治体制上找出路。

    一、问题的提出

    本来,一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取决于所有影响其劳动生产率的因素。但是,在所有经济方面都相同的劳动者之间,某些劳动者因受非经济的个人特征的影响,只能接受较差的经济待遇,这便是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现象。这里的非经济因素的个人特征,常见的主要有种族、肤色、性别、宗教、祖籍或籍贯等等。歧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工资歧视,即同工不同酬;②就业歧视,即被歧视者从事不稳定的工作,往往是最后一个被雇用,最先一个被解雇;③工种及职业歧视,即被歧视者被排挤到低档次的职业里,甚至被限制进入某些行业或职业;④人力资本投资及晋升歧视,即被歧视者较少获得增加人力资本的培训机会,较少得到晋升。

    歧视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一般是由偏见,其中主要是雇主(企业)偏见引起的。由于对具有某些特征群体的偏见,雇主甚至以牺牲部分利润为代价来维持对这些群体的歧视行为(Becker,1957)。鉴于歧视的不公正性,政府一般是歧视行为的反对者,很多国家都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来阻止歧视行为,尽可能消除歧视的不良后果[1]。歧视现象在中国同样存在,目前主要是在性别上的歧视和城市对外来农民工的歧视,本文将对后者进行专门考察。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城乡劳动力市场基本是相互隔离的,全国3/4的劳动力被禁锢在狭小的土地上,1/4的劳动力在城市享受由国家统包的各种就业福利,形成了非常稳定的城乡二元就业结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壁垒被逐渐冲破,表现最突出的是,80年代末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形成了一浪高过一浪的“民工潮”。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并不意味着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实际上,目前,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是由界限分明的本地工和外来工两类劳动力所组成的二元就业结构。在这种格局下,外来劳动力尽管在能力上同本地劳动力没有什么不同,却享受与本地劳动力不一样的待遇,这便形成了目前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特有的歧视现象。

    二、对外来工歧视的制度特征

    中国城市对外来劳动力歧视行为的形成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来实现的。在改革开放之前,这一制度排斥具有农村户籍的劳动力在城市就业;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虽然不能完全阻止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但却将城市劳动力分割成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两大类型,同时,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城市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用工政策上也表现出严重歧视外来劳动力的倾向。在此,姑且将这种建立在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外来工的歧视称为“户籍歧视”。很显然,这里所指的户籍歧视同一些国家存在的因劳动力的祖籍或籍贯不同而导致的歧视有本质的区别,户籍歧视同祖籍或籍贯无关,只是对当前户籍属于外地的劳动者的歧视,而一旦拥有城市当地户籍,户籍歧视便随即消失。

    与一般的劳动力歧视相比,户籍歧视带有非常明显的制度特征。为保护本地劳动力就业的特权,城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比如,上海市叫“外来劳动力管理所”),出台专门政策,对歧视行为进行详细规范。在这里,政府不仅不是歧视的反对者,却成了歧视的制造者;相反,雇主不仅不是户籍歧视的制造者,却是户籍歧视的反对者。雇主们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找出各种方式来抵制政府的户籍歧视政策,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可见,由于户籍歧视的制度特征,它同一般由雇主引起的歧视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歧视并不直接对外来工进行歧视,而是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来歧视外来工。目前,城市政府对外来工户籍歧视的方式主要有:

    ①配额。即在政策上规定外来工只有领取了务工证、暂住证等方有进入城市就业的资格,而这些证件又有数量上的限制。因此,城市政府可通过配额在总量上控制外来工就业的数量。

    ②征税。即向雇佣外来工的单位或外来工本人收取各种费用。事实上,收取各种费用可视为一种征税行为。这种征税效果类似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可提高外来工在城市就业的成本,增加本地工竞争的相对优势。因此,征税的政策措施能有效地阻止一部分外来工的进入。

    ③附加条件。即对外来工的资格认证附加某些条件。比如,一些城市以提高城市素质为由,要求外来工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