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04月 |
一、导言
有众多的学者认为家庭承包制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1]供给方面具有一定的缺陷。一般的看法是,这一制度安排在极大促进了农村私人产品供给的同时,却由于集体内在力量的削弱造成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萎缩(如:郭熙保,1995;Nee Victor 和Frank W.Young,1990;特丽·西库勒,中译本,2000)。这些研究者倾向于认为,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极大促进了农村私人产品的供给,但却带来了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的问题,即家庭承包制缺乏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激励。
然而,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安排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制度不均衡将引发制度变迁。因此,如果将家庭承包制定义为现阶段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话,那么问题就集中于农村的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上。基于这一认识,问题的实质可能是:不是家庭承包制缺乏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的激励,而是既有的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滞后于家庭承包制。从理论上讲,这种滞后将导致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的变迁。
二、制度变迁理论与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一个理论假说
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制度是分层的,宪法秩序(宪法规则)是第一类制度,它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规则,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一经确定,那就要比以它们为根据制定出来的操作规则(即一般所谓的制度安排)更难更动(戴维·菲尼,中译本,1992)。
宪法秩序的变革直接影响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度,它还影响到公共权力的运用方式,因而,宪法秩序的变动将对制度的供给产生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宪法秩序的变化能改变制度安排的选择集合,深刻影响创立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利益,因而也就深刻影响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因此,宪法秩序的变动,将有可能从供求两方面作用于原有的制度安排,从而导致其变迁。
家庭承包制取代人民公社制度,是中国农村支配生产、分配和交换的基本规则的变动,它对农村经济生活各方面均产生了深刻影响,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本质上是产权结构的变革,是农村一系列改革中具有根本意义的基础性改革,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因此毫无疑问,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是中国农村制度结构中宪法秩序层次的变革,这一变化也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订中。
作为宪法秩序层次的制度,家庭承包制不仅使原有制度安排逐步失效,更重要的是,它使新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成为了可能。因而,家庭承包制的确立自然可能会对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安排(属于第二类制度安排,即操作规则)的供求两方面产生影响,引发其制度不均衡,导致制度变迁。
本文试图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一个完整的有关中国农村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概括地说,本文提出的理论假说为:
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导致了原有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不适用;从而使得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必然发生相应的变迁。
三、家庭承包制实施后农村原有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不适用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
1.特征
分析公社时期的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可以总结为下述特征:
①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社区公共品的供给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是公社时期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的关键性特征之一;
②公共品的决策规则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及集体组织是惟一的供给主体;
③由于分配制度的作用,公共品供给所造成的农民负担是间接的、隐性的;
④由于农户没有任何权利且有高度同质性,因而对农户而言,既缺乏对公共品的主动需求,也缺乏需求的差异性。需求方的这一特征使得公共品的集中统一供给更为顺畅。
2.制度有效性的保证
公社时期的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的运行是非常有效的,它很好地满足了高层决策者的目的。但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对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依赖性。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
①由于国家必须全面控制农村经济,因此它不能容忍有独立性的公社一级财政存在。公社既是政权组织,又是经济组织,政社合一的组织体制从组织机制上为跨大队、跨生产队的资源调动和公共品供给提供了保证。这种政社合一的组织制度是保证那一时期社区公共品供给制度有效性的关键。
②以工分进行分配的分配体制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