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04月 |
按照合作经济理论,合作社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合作社存在的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尽管其定义、一些原则都随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而发生过程度不同的变化,各国也对其有着本国式的解释和规定,但“归成员所有并为成员服务”这一合作经济组织本质特征并未随着多变的环境而改变。在中国,具有合作经济称谓的组织体系有四类,即社区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改革开放后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显然,与本文有关的合作组织是最后一种,即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是探讨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因此,不拟对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一般性的理论研究,而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面上的调研掌握专业合作组织的宏观发展动向,通过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组织的个案研究和比较研究,掌握专业合作组织的微观发展状况。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对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层面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概况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数量
对于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数量,中国农业部有关部门曾经做过统计。截止1998年底,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8万多个[1],但据反映,该统计数据偏大,可能囊括了农村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甚至也包括一些村委会下属的科普小组。如果说这个数据仅仅是个推断数或估计数,那么中国科协和供销社在本系统内所做的调查则提供了相对准确的各系统内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据中国科协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国有专业技术协会11.56万个,会员620余万人,占全国农户的3.5%。1999年底中国科协又对黑龙江、山东、河北等20个省区的专业技术协会进行过统计,共有协会8.56万个,会员549万人。在所统计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中,提供购销、加工、储运或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的为1.36万个,占调查总数的16%。[2]按照供销总社统计,截止2000年末,全国依托基层社兴办的专业合作社为2.6万个,发展社员858万户,帮助农民销售农副产品126.77亿元。[3]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类型
①三种称谓: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社。第一,三种称谓的内涵:“专业技术协会”也简称农技协,是科协系统通常使用的称谓,属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最早出现的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结成的专业服务组织。农技协主要进行农业科技交流、研究和推广,为成员专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农技协也旁及其他产前产后服务;“专业协会”这一称谓,农业部门使用较多。专业协会也属于农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服务组织,但与专业技术协会不同的是,它所提供的服务自成立之始就较宽泛,既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也代表成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话,同时也可以为成员提供购销服务。由于组建方式和活动内容极为相近,专业协会这一称谓在多数场合(包括本文未特别指明处)也涵盖了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是指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通过入股形式组建的为自己的专业生产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这种服务可以是技术的,但更多的是提供购销、加工、储运等营销服务。合作社是成员所有并为成员服务的企业,成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也是顾客,成员与合作社关系比较紧密。相对面言,专业协会(包括专业技术协会)是个比较松散的群众组织,成员与组织间的关系并不如合作社紧密。
第二,专业协会与专业合作社若干特征比较。在此主要基于对全国不同省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总体判断,同时参照有关山东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调查数据[4]进行简要概述。
首先,从发展规模和农户的参与面看,专业协会要高于专业合作社。调查数据也显示了同样的结果。据对山东省17个地市265个乡镇的调查,专业协会总数为1473个,参加农户为22.4万户,平均每个协会152人;专业合作社总数为783个,参加农户为10.1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129人。这主要是因为专业协会的组建条件较宽松,农民只需交纳少量会费便可成为会员,而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标准要相对高些,不仅要求成员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而且还要求每个成员都要交纳一定数量的股金。这些要求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对专业合作社望而却步。
其次,从成员与组织的紧密度看,合作社要高于协会。成员交纳股金的多少是衡量其与组织紧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