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年05月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主体集团化(组织化)、利益集团政治化将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早在1988年3月15日,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的工作报告就肯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1]。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可以说,社会利益集团不断形成并进入地方政治[2]过程使得新时期人民内部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社会利益矛盾的调控更加困难。这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和政府执政施政环境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新世纪党和政府面临的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现实问题。我们党和政府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和克服各种困难,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就必须准确认识、理性应对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政治影响。
一 新时期社会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形态分析
所谓“利益集团”,是指客观上具有共同利益基础、主观上意识到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现实中以联合的方式自觉追求和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群体性。利益集团首先是一个群体,其规模可大可小,但其社会影响力必须是以群体而非个人的形式出现。第二,自愿性。利益集团是自愿性组织,是有共同利益的人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体。第三,自觉性。利益集团成员是自觉自愿地通过群体活动来促进本集团利益目标的实现,从而使利益集团有别于社会学中的“利益群体”概念,后者仅是指“由于利益地位相同所形成的一种‘心理认同体’,彼此互认为同类”[3]。第四,组织性。这个群体必须形成一定的组织结构或被有效地组织起来,而不能是一群乌合之众。至于这种组织形态的形成,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暂时性的;组织化的程度可以是严密的也可以是松散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集团是“组织化”了的社会利益群体。第五,目的性。这个有组织的群体有相对明确而具体的利益目标,但不以寻求掌握政权为目标,这是利益集团与政党的本质不同。第六,非政府性。利益集团不是政府组织,它可以受政府机构的管理,但它不是政府管理的机构。即使政治性利益集团也不例外。这一点也决定了利益集团的自主性特征。第七,潜在的政治性。利益集团可能不通过政治渠道实现利益目标,也可能介入政治生活,通过向政府表达利益、影响政府政策的方式实现其利益。在后一种情形下,利益集团就成为政治性利益集团,在西方国家称之为“压力集团”。
在现实生活中,合法利益集团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各类社团。
(一)社会利益主体集团化趋势及其社会生态分析
在本报告中,我们把具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要求的利益主体为了以集体力量维护或实现自己利益而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的过程称为“利益主体集团化(组织化)”。
利益集团作为人们争取、维护利益的一种手段,其形成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生态条件。马克思曾指出:“大工业把大批互不相识的人们聚集在一个地方。竞争使他们的利益分裂。但是维护工资这一对付老板的共同利益,使他们在一个共同的思想(反抗、组织联盟)下联合起来……组成为集团”[4]。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相对单一的所有制模式,推行事实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并在观念形态上简单强调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党和政府是人民利益独一无二的代表,片面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不承认也不允许代表“局部”、“狭隘”利益的利益集团存在和发展。当时人们虽然也承认事实上存在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但主要是指存在于“二元式”社会利益结构中的政治化了的特殊利益群体: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工人与农民、干部与群众……由于当时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是由国家公共权力决定的,不同社会阶层虽然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相互间的利益矛盾,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泛政治化”时代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除了在“文化大革命”中出现“林彪集团”、“王张江姚‘四人帮’集团”等特殊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