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9月 |
2003年在中国的政治发展进程中是不平凡的一年,有人用“宪政年”、“公民权利年”等词汇加以概括。实际上,2003年中国的政治发展表现在许多方面: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呼声高昂,并最终推动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审议通过了10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处处体现了为民、便民、利民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200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加强了执法检查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5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2003年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就农村扶贫工作、政府在就业中的职能定位、促进民族地区农民增收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37份、专项建议114件;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得到全面推进,到2003年底,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绝大多数地区都完成了5~6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全国有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开涉及农民利益的村务、财务和政务;各级人民政府开始逐步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信息、言论、出版自由。
在上述各项政治发展进程中,制度的发展是最根本的体现。而在各项制度中,宪法、人大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的进步尤为重要,涉及人民的根本福祉,是衡量政治民主的重要标准。而任何一项民主制度的进步都离不开公民的参与行为,2003年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同样是引人注目的。本文正是从制度与行为两个角度来评析2003年中国的政治发展进程。
一 宪法的新发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
不保护私人财产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经济学家如是说。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必须是明晰的,只有明晰的产权才会有市场,才会有商品交换,如果没有私人财产就不会有商品交换,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依靠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而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财产,而且只有在私人财产得到有效保护的条件下,竞争主体才能有动力参与市场竞争。改革开放以来,私人积累的财富水平有了很大增长,私人资本高达38万亿元人民币,占社会总资本的57%以上。
但是,在理论上,我国对保护私人财产的问题一直是一个禁区,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非常虚弱。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规定,但还显得很不够,如我国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明显存在着三大不足:一是没有将私人财产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制定于1982年的宪法未将私人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置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而是将其作为宪法第13条放在第一章总纲部分。二是私人财产征收、征用制度设计不够合理。1982年宪法在制定时,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系统完备的私人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唯一解决财产征收、征用问题的条款是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这里,宪法对于国家征收、征用的对象、征用目的的规定不尽合理,而对征用补偿和征用程序则根本没有做任何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其缺陷和弊端已经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三是对公私财产权的保护不平等。一方面,宪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囊括了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对公民个人的财产保护仅限于生活资料;另一方面,宪法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表述: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公民私有财产只规定了“有条件的保护”。[1]这说明,我们在宪法和法律方面还有缺陷。私人财产能否得到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资本外逃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保护私人财产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