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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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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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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的转型

    作者:邱全东 吕元礼 出版时间:2004年09月
    摘要:本文是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的转型的探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包揽一切、高度集权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由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向分工合作、协调规范转变;由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向严格依法执政转变;由仅仅凭经验、独断决策向主要靠科学、民主决策转变;由依靠掌握人、财、物实权来控制社会向依靠党的先进性和公信力来引导社会转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政党地位的转变,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方式做出相应调整,在不断巩固政权的前提下,进行适时转型。但是,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共产党一直严重存在着简单照搬革命时期领导方式的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中“摸着石头过河”,党的领导方式也在逐步进行调整与转型。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并进一步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等任务。

    党的领导方式是指一个政党为了实现它的领导目的和意图而采取的方法和形式,是党的各种领导职能发挥作用的手段、形式和程序的总和。实现从革命到执政的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型,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为此,本文对从革命到执政的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型阐析如下:

    一 由包揽一切、高度集权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

    革命时期党的领导是一种包揽一切,高度集权的方式。即党不仅是领导核心,而且还以公共权力核心的姿态,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的运行,直接掌控整个社会的运行。党在国家权力等级序列中居于公共权力机关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实际上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组织行政化,越过、架空、抛开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向非党组织和非党群体发号施令,将国家和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实行“党领导一切”。国家权力相对集中于党的系统,特别是集中在党的各级领导手中;地方各种权力相对集中于上级党组织,尤其是集中于党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几十年里,从所处的历史地位来讲,中国共产党是执掌实权的执政党,但是,就执政理念与意识来讲,它又不能算是真正的执政党。因为在这段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革命时期的那一套,即包揽一切,高度集权。实践证明,在建设时期继续沿用包揽一切,高度集权的领导方式存在着重大缺陷:首先,党过多地插手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揽国家和社会事务,不但分散了党对总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注意力和精力,削弱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总的政治领导,容易导致党的重大决策失误,而且致使国家机关缺乏自主性,难以健康发展并形成正常高效的运作状态和完善的制度,因而对政治生活中的缺陷无能为力。其次,党与公共权力的这种架构和公共权力的授予机制,缺少对权力的监督和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容易诱发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因此,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2002年11月召开的第十六次党代会上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1]

    执政时期党的领导是一种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中,党虽然居于公共权力之中,控制并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但通过规范自己的活动方式,努力将自己的权力收缩在合理的边界之内,不再直接指挥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公共权力的运作进行引导与协调。总揽全局就是要立足于全党工作的大局,集中主要精力抓住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把好政治方向,决策重大问题,安排重要人事,开展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形成工作合力,领导群众组织,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全局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和实施。协调各方就是要从整体推进全局工作的要求出发,统筹协调好人大、政协、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安排好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几方面的工作,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全局工作中党委要做到总揽全局但不包揽,协调各方但不取代,各方的事仍由各方去办,各方之间的事由党委来协调;在工作重点上,党委主要抓方向、方针,政府主要抓方案、方法和具体实施;在工作方法上,党委对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通过党组来实现,后三者对党委负责。

    二 由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向分工合作、协调规范转变

    革命时期,党采用一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