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9月 |
在公共服务管理变革的视野中,民营化是一种国际性潮流。按照民营化积极主张者的观点,民营化就是通过一系列化公为私、公私合作方式,借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从而达到更好的社会管理效果。中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逐步推行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已经显露出新的管理方式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成本有所降低;第二,公共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同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第三,利用民间资本建设基础设施,解决了地方财政困难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第四,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转制。但是,对于民营化,特别是中国政府的民营化改革,如果因为对某些效果(经济效率)的追求而忽视了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的根本性区别,甚至以牺牲政府公共责任为代价,那么就是对民营化的误解,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问题。用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与实现来评审中国政府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存在的问题可归结为六个主要方面。
一 民营化的经济性损失
所谓经济性损失,指民营化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它既可以直接指政府财政的损失,也可以表现为国有企业的亏损,最终,导致公众利益的损失,也远离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出发点。民营化,正如新公共管理所主张的,以提高效率(经济效率与管理效率)为出发点和根本特色,但是由于民营化改革往往容易偏离最初的宗旨,其结果可能是政府在民营化中获得了财政危机的暂时解脱,而企业也通过某些不正当手段取得了相当客观的利润,而最应该保值增值的国有资产却在民营化中悄悄流失。
以民营化较为普遍的公私合营方式为例,—般情况下,政府会把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如供水、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拿来与非国有资本合作,双方各占一定比例。由于政府国有资金短缺,所以只能以固定资产折价来抵充合资比例,形成外资实际出资,国有固定资产“以产抵资”的合作形式。在这种常见的民营化方式中,由于改革者缺少必要的知识与技能,没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等,使得国有资产要么因为管理者的腐败行为而直接流失,要么因为过低的估价而间接流失。这种情况在民营化初期并不少见,特别是对于那些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更是如此。
民营化带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由于政府在民营化改革中的不当或不科学作为引起。实际上,民营化是一个需要科学对待的改革过程,但在我们一些习惯于拍脑袋决策的政府管理者那里,决定往往可以凭经验做出,问题往往可以简单化处理,至于由此而来的责任,则多半是无人来承担。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说明,如果不对民营化过程中涉及的经济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那么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我国东北地区国有企业转制导致资产流失、工人下岗等问题就是例子。说到底,带有弊端的行政管理体制,如把集体负责制变成无人负责制,经验决策体制等往往是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 民营化引发公平性问题
公共服务具有非选择性,公共服务对公众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所以就要求公共服务供给做到公平与公正,体现公共性,在最简单的意义上,就是使服务具有普遍意义而不是少数人所特享。传统上,公共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关系,公众集体付费,政府集体供给。在排除特权与腐败的情况下—般不会存在差异。例如许多福利项目、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供给等。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供求关系可能被打破,一是生产者以盈利为目的,它会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去选择有利于其获利的服务项目,对于那些不能很好获利但又不能不提供的服务,则有可能消极供给;二是对消费者而言,它无须集体性统一地消费,因而可以选择不同服务或不同层次的服务,但对于那些生活困难者来说,却是没有选择权而言的。当一部分人被剥夺了某些选择权时,很难说是社会公正的表现。
实际上,在可以部分实现排他消费的领域,例如公共交通,这种问题尤其突出。公交是一般市民上班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在这方面,住在市区的人和郊区的人不应该有所差别。国有公交不能因为住户少,地方偏,不挣钱而不开通郊区线路。但在民营化后,私营公司出于效益考虑不会积极主动去开辟“冷线”,相反却争先恐后地去抢“热线”。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