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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作者:张智慧 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了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亟待完善。首先,介绍了一题多解。其次,介绍了更多的争议还是集中在医院分类管理以后。然后,介绍了税“逼”民“烦”。最后,介绍了破冰之旅。

    日前,记者从成都市卫生局获悉,成都市的民营医院在去年年底前组建了民营医院工作委员会,进行行业执业行为的自我约束和管理,同时为民营医院争取公平、公正的待遇。此举并非民营医院院长们一时心血来潮。在他们看来,公平竞争环境的缺失,是限制民营医院发展的主要障碍。

    据了解,民营医院目前普遍缺少必要的支持和保护,一些政府部门虽表示要一视同仁,但在建设用地审核、资金贷款等具体方面却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由于存在两种“国民待遇”,政府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外,还享受免税优惠。起步晚、底子薄的民营医院被核定为营利性医院后,则按照总收入的5%上缴营业税。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绝大多数的民营医院都被核定为营利性医院,有的地方更是执行政策“一刀切”。由此,税收问题便成了现阶段民营医院最感困惑的问题——如何照章纳税?是根据盈利额的多少交税,还是根据总收入的多少交税?是否参照企业执行?如果民营医院选择了非营利性,待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转变为营利性,那么其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期间所产生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如何界定?其增值部分如何处置?是否要补交税款?如果要补交税款,按什么标准补交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还不很明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日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虽然提出了“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优惠”。可是,到底怎么个优惠法?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候算起?有些民营医院已取得执业资格3年以上,还能否享受优惠?如果优惠时间统一从现在开始算,有的医院还处在筹建、起步当中,而有的已发展到一定程度,这对发展不很均衡的民营医院来说显然有失公正。

    一 一题多解

    因为税收政策不甚明朗,各地政府解释起来同样五花八门。

    四川省从2002年开始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把医院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同时明确民营医院全部为营利性医院,税务部门按照医院毛收入5.5%开始对民营医院征收营业税,此外还有16个税种。“民营医院要缴的税费太多,工商部门把民营医院完全当作企业来看待,可医院具有公益属性,对于底子较薄的民营医院来说,高额税收无异于雪上加霜。”成都友谊医院副院长肖启亨忍不住向媒体诉苦。

    对此,上海某民营医院的院长更是感触很深,“按照5%的营业税和33%的企业所得税交纳,民营医院几乎没有利润,因为医院的毛利大概只在15%~20%之间。”

    另有部分省份的营利性医院则被要求按非营利性医院的财会制度交纳税申报,比如福建省。2001年12月7日,福建省地税局、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在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下发执行前,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暂比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执行……”但问题是营利性医院的财会制度与非营利性医院有着很大差别。其中之一就是非营利性医院只注重收支节余,不计成本利润,但营利性医院则更强调盈利。

    不仅如此,关于营利性医院的免税时间问题,各地也存在着较大分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营利性医院在分类管理登记以后的前3年是免税的,但地方税务部门却认为应当从分类登记之日起就要交税;还有的地方要从医院成立之日起开始交税,一家办了10年的医院照此计算,免去3年的税收,还要补交7年的税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款使医院收不抵税。

    采访中,不少民营医院院长反映,有些地方税务机关甚至将执业登记之日定为拿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时,可那时医院还没有开业呢!

    “营利性医院缴税本是天经地义,但对其课税的前提是医院可以自主定价,放开价格。在2000年医院分类管理之前,所有医院都是被强制执行政府定价,所以,这一阶段不应该对医院课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如是说。

    二 更多的争议还是集中在医院分类管理以后

    厦门莲花医院是厦门市第一家民营医疗机构,1999年3月开业,也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