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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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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营医院的政策支持与发展环境

    作者:张英 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了论民营医院的政策支持与发展环境。首先,介绍了民营医院的政策支持。其次,介绍了营医院的发展现状。然后,分析了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主要因素。最后,介绍了营造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环境。

    民营医院是指民间资本投资的医院。或者说,民营医院就是政府公立医院以外的一切医院。目前国家虽然有了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但由于民营医院的发展起步较晚,加之社会对民营医院认识上的误区和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应该说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竞争还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表现在民营医院既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又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一方面民营医院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公立医院所具有的医疗保险定点、科研经费资助等政策,民营医院又得不到。可以说,民营医院现在是在美好的前景中曲折地发展着。本文针对当前民营医院的发展现状,从政策与环境的角度谈一些看法。

    一 民营医院的政策支持

    民营医院是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医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其理论和政策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宪法》和《决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创办民营医院,但却很清楚地说明了投资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主体可以多元化,这为创办不同所有制的医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说明,非公有制经济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极个别特殊行业外,完全可以涉足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各个领域和行业,当然也包括医疗卫生产业。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在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就清楚地界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些都是民营医院进行规范化运作的政策依据。

    随着国家对创办民营医院政策的明朗化,各省市大多出台了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与措施。比如,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就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多种形式和投资来源的多种渠道,鼓励兴办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的医疗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院的若干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医院可自主设置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办医院职工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等与公立医院相同。《意见》还明确提出民办医院可由社会资本多形式投资兴办设立;鼓励现有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制为民办医院;民办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保管;民办医院在医学院实习医院资格、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与公立医院相同;民办医院应该承担当地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工作,当地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经费上给予合理的补偿。

    江苏省卫生厅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医疗机构以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退离休医务人员申办医疗机构,或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法定的退离休经费。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后,到个体私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