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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医院社会化的经济实质与分离政策建议

    作者:王保真 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国有企业医院社会化的经济实质与分离政策建议。首先,介绍了企业医院社会化的实质。其次,介绍了企业医院社会化形式。最后,提出实现社会化的有关配套政策建议。

    一 企业医院社会化的实质

    实现企业医院社会化,首先必须分离国有企业自办医院。对分离企业办医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个归口统一管理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由企业投资办医,改为政府投资办医。分离的过程实质上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过程,是医疗资源的调整、重组与优化的过程,牵扯到企业、企业医院、企业职工与地方医院及政府间利益关系的摩擦、碰撞、协调与正确处理,所以,其分离的内涵是广泛而又深刻的。

    1.要区分企业卫生机构、企业医疗机构与企业医院

    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服务功能与服务人群。从适应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而企业的卫生机构,企业自办的保健室或门诊部(所)为方便职工保健、就医可继续保留。把达到一定规模、服务一定人群的企业医院,主要指一级或一级以上的企业职工医院分离出去。

    2.在管理体制上,改革由企业直接行政管理、经费全包统管的模式,实行职工医院与企业母体的脱钩

    按社会化大生产的原则,融入社会第三产业,成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院,也可成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

    3.在资产制度上,明晰企业医院的产权关系

    明确资产保值责任,盘清其国有资产,由企业向职工医院授权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并委托其经营。

    4.在调节机制上,除极少数职工医院按社会需求与医疗资源配置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经评估与审核批准,可成建制地划拨给卫生部门并由政府给予定项补助外,绝大多数企业医院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制或转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以解决生存发展的经费来源和多渠道筹资问题

    总之,通过改革转制或转向将企业自办医院,相应的医疗卫生技人员、医疗设施、器械装备与操作运行等全部从传统的企业隶属关系与母体中彻底剥离出来。按照社会化服务原则和医院分类管理原则,组建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医疗服务实体,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组织,并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存劣汰和优化配置。

    二 企业医院社会化形式

    前文已经列举了各地在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分离国有企业自办医院的途径与形式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与有益经验。

    从产权上看,不论企业采取何种具体的分离形式,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整体分离方式,即成建制地从企业主体中剥离出来,与企业彻底脱钩,成为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服务实体。二是重新组合方式,即分离出来的企业医院与地方医院联合并入;或是寻求多个投资主体,联合举办。总之经过资源整合、改制转向或资产重组,形成新的医疗服务经营实体。

    依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和分离的实践,企业社会化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从企业与地方政府意愿出发确定分离的途径与形式;也可以从企业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出发确定分离形式;还可按医院功能等级或综合多种因素来确定分离形式。在分离和重组改制上决不能搞“拉郎配”,靠政府强行嫁接和硬性“联姻”,穿“新鞋”走“老路”;也不能匆忙从母体剥离,盲目地或成建制的移交给地方卫生部门,或成建制地再移交给企业;更不能像搞政治运动似的、为了赶浪潮完成上级任务而为了分离而分离,实践证明这样做是难以成功的。应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探求多种分离形式,如何分离、采取何种分离形式,分离后如何实现社会化必须尊重企业以及各方的意愿。

    (一)从企业意愿出发确定分离形式

    一是企业认为没有必要自办、且当地政府有条件接收并有财力接办的医院,可将资产、人员成建制地移交给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医疗服务体系。企业自办医院原来所负担的经常性经费,按有关规定并视政府财力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企业认为没有必要自办、而当地政府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认为不宜接收的医院,企业可通过减少投入,促使其缩小规模,或转办、停办、租赁、拍卖。

    三是企业无力单独办、但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办,则可将自办的医院作为投资,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办,组建成独立的事业法人。

    四是独立工矿区的企业和暂时不具备分离条件的医院可继续自办。但应实行内部自主管理、经济独立核算、有偿服务,在企业职工优先就医的同时,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