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5年07月 |
从金融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的角度,在考虑各类金融工具交易的集中程度以后,国内目前几个主要的金融市场是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2004年期货经纪公司被正式批准为金融机构之后,期货市场也可以进入金融市场的范畴。在这些金融子市场中活跃的金融主体包括商业银行类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租赁公司,等等;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在金融市场集中提供了股权品种和部分集中交易的债券品种,因而经常也被粗线条的划入金融市场主体之中。
金融市场监管包括三条线索,第一条主线是以不同市场主体为分业实施的监管;第二条线索是以不同金融服务业务为分业实施的监管;第三条线索则是基于市场基础建设的必要实施的监管。由于监管授权和历史延续的原因,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主要或者实际上更倾向于以市场主体为分业来实施监管,很快我们就能看到,这种监管格局是国内金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分业监管及其退化
我们可以在分业监管、分类监管和合作监管的框架下,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现行监管模式进行概括。分业监管的核心内容是分行业监管,目标是对金融部门和实体部门之间、金融市场内部各部门之间、各个金融主体之间的风险进行隔离,使金融主体的风险责任能力与该主体所从属的市场功能、平均状态下的风险收益组合相匹配。按照分业监管的设计初衷,各个金融子市场不会因为一个新的主体出现从而增加市场系统风险。分类监管强调动态监管,其核心是促进优胜劣汰,提高行业集中度,形成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合作监管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了监管协商机制,这个机制被用来处理金融市场中交叉业务领域或创新业务领域的监管真空,减少监管冲突。
由于本文内容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制度及其效果,所以我们主要侧重描述法规对金融市场主体责任能力的要求和义务履历要求;由于同一金融主体可能进行跨市场的业务操作,因此,本文对金融主体的监管模式评价采取按主体监管和市场交叉监管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以节省篇幅。对于另外一些新的金融服务领域,如委托投资业务、货币市场基金业务、年金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它们横跨几个子市场,其准入和退出制度应该有所不同,所以我们进行专门讨论。
1.分业监管体制的退化
理想的分业监管模式是:央行负责金融市场持续交易和安全交易,并按照既定的货币政策干预货币供求余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就特定金融服务业务的准入、退出和规范经营进行监管。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一是可以存在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该模式要求各个金融市场主体按照预先设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特定金融服务;如果预设的业务中存在跨市场业务,则由关涉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二是也可以存在混业经营模式,即各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多种金融服务业务,监管人按照从事某项业务的门槛要求,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对于混业经营的市场来讲,分业监管要求他们获得监管机构的交叉许可。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国内的分业监管是在1993年后,金融主体不断增多和金融市场细分的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以金融立法或行政授权的形式确立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相关金融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实施监管的制度体系。由于历史原因,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可以就企业债券的发行行使审批权,财政部可以就国债的发行规模行使建议权,因而发改委和财政部也部分的属于监管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发改委审批企业债券发行,但在企业债券交易方面并不具有监管权限;财政部在既定的国债发行规模范围内,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发行国债时,它不再是一个监管主体,而是转变成为一个市场主体。
理想的分业监管模式并没有在实践中完全出现,由于现行法规授权的原因,分业监管退化为分主体监管。下面我们分主体进行考察。
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业务横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2004年以后,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呼声很高,并且随着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和对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拓展,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