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5年07月 |
站在金融机构业务勾画的角度,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专业理财优势,接受客户委托/信托,以自己或者以客户名义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提供相应回报的业务。所谓专业理财技能,既可以是集中掌握某种客户资源,也可以是在某个金融子市场娴熟的专业分析/定价技术。资产管理业务一般会涉及委托人(客户)、受托人(金融机构)和托管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三方主体,这些主体间的理想关系,应该是相互激励约束的委托/信托契约关系。
中国分业监管制度在实施中被退化为了分主体监管,其制度变迁过程在前面已有论述。由于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其所监管主体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针对性规范,这便形成了同一金融子市场从事相同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机构,具有差异化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包括三方面:第一,针对同一金融子市场内资产管理业务的同质性进行分析,观察监管制度的着力点,并尝试探讨其科学性;第二,针对不同金融子市场中不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性进行分析,指明制度资源匹配的大致格局,并探讨其科学性和协调性;第三,针对同一金融市场中不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性进行分析,指出监管模式的实际操作过程如何在市场上传导其作用。我们分别选取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信托市场,说明对于发生在这些市场中的资产管理业务,其监管机构如何减小委托/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建立适当激励约束机制的努力。
关于2004年监管机构出台的涉及资产管理业务的部分规章制度,我们放在下一部分讨论。
(一)责任能力保障原则和风险隔离原则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意思,凭借自己的专业理财技能来管理受托人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其中涉及很多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开来看,在第一种情形下,委托人将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所有权转让于受托人,此时,一般成就信托关系——资金信托产品、权益信托产品,寻常的基金产品都属于这类情形;在第二种情形下,委托人并不转移所有权,或者不全部转移所有权,仅仅委托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思,经营财产管理事项,这种形态的资产管理业务较多,人民币/外汇理财业务、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业务一般都属于这个范畴。当然这些举例仅仅是就当前的市场主体实践的描述,金融交易的实践,完全可以脱离这个分类框架。
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其重点目标包括:①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责任能力,以便防止资产管理业务由一个机构向整个市场蔓延;②对于那些业务范围较广的金融机构,则要防止其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产生利益冲突;③对于那些同时管理着很多资产账户的金融机构,要防止不同账户之间的风险转嫁。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是分层次展开的。在第一个层次,监管人通过规定不同业务种类对从业主体的资本金、财务结构等责任能力指标,防止金融机构超越能力经营;在第二个层次,监管制度强调自营业务和同一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分账、同一机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分离来隔离风险;在第三个层次,监管机构要求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主体必须具有规范的行为方式作为切入点,治理结构要求经常被特别给予关注。
1.限制规模与责任能力保障
尽管资产管理制度有其自身独立的监管规范,但对自营业务规模限制,能够在实质上防止金融机构在自营业务出现较大风险时,萌生向资产管理账户转嫁风险的动机。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监管机构就采用限制金融机构自营规模的方式,保障金融机构尽可能用所有者权益和一部分运营资金抵冲自营风险,防止金融机构因为超越其自身风险责任能力,盲目扩大自营规模,在不能消化风险时,设法转嫁。以证券公司监管为例,在《证券法》出台之前,很多证券经营业务是依附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兼营业务,在《证券法》出台后的二三年时间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的脱钩工作又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在这样一个阶段,附属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业务,所经营的客户资产远远大于金融机构匹配在证券业务上的自有资产,导致证券公司自营中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尤其突出。1996年,《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