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博导制度改革分析

    作者:娄伟 潘晨光 方惠 出版时间:2005年11月

    一 中国博导政策的改革及其成效

    近年来,中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很快,尤其是规模有了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别是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还有比较大的提升空间。而提升研究生质量,首先是导师队伍的建设必须加强。为了提高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质量,中国有关部门已进行多次改革,各高校更是积极地进行相关制度改革的探索。从宏观政策方面来讲,主要包括1995年改革及1999年改革。

    (一)1995年改革

    中国自学位制度创立之初,就制定并实行了由国家组织统一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办法。从1981~1995年,经前后5批审核,全国共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8043名,截至1993年底共培养博士14000余名。这套集中统一且严格的审核办法,对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建立完备的博士生培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和标准已有了较为一致的认同,开展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试点工作,也为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遴选指导教师积累了经验。有鉴于此,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全面改革当时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办法。

    1.《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

    1995年4月11日,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指出: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单独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逐步实行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在审定所属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的指导教师的办法。《意见》同时指出,在实施中,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已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分步推开。从1995年起,新增博士点其指导教师的遴选亦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办理。会议责成学位办公室按本意见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在实行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遴选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办法的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包括对指导教师聘任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做好对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

    2.《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成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并取得受国际上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高等学校的还应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该办法要求各培养单位应区别不同学科的情况,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标准,其中可以量化的应尽量予以量化。如公开发表的专著和论文篇数,获奖级别和数目,承担研究课题或项目的级别,科研经费的数目等。

    (二)1999年改革

    为促进中国博士生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在1995年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基础上,19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