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11月 |
吸引人才是中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5-7)明确提出,要“紧紧抓住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中,吸引人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多年来,中央及各地政府出台了大量旨在吸引人才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基本都适用于科技人才,如:《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通知》(人专发[1992]16号)、《关于吸引海外留学人员为西部服务,支持西部建设有关工作函》(教外厅[2002]30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等。其中,还有一些专门吸引科技人才的政策措施,如:《人事部〈关于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通知》(人调发[1995]14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人才建设引进急需人才的暂行办法》、《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等,这些政策对于吸引科技人才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 各地吸引科技人才的主要政策
当前,中国吸引科技人才的政策不仅数量、种类越来越多,体系越来越完善,而且所采取的具体吸引人才的方式也形式多样。如,为吸引留学生回国,《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5-7)明确提出,要“积极倡导留学人员长期或短期回国工作,鼓励他们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业务顾问等多种形式为国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8-20)也提出,“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吸引优秀海外人才。除兑现国家已有优惠政策外,要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往来方便”。同时,人事部还专门制定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等吸引留学生的针对性政策。
尽管吸引科技人才的模式日趋多样化,但吸引科技人才的政策措施、手段重点还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物质生活待遇(如工资津贴水平、住房、保险);提供较好的学术及工作环境(如科研经费资助、奖励);提高政治地位;关注家属及子女问题(如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来去自由的落户及居住证制度等一些方面。各个具体政策的不同之处也多表现在以上各项的取舍、排列组合、实施力度有所区别而已。
(一)提高物质生活待遇
民以食为天,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提高物质待遇都是吸引科技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吸引科技人才政策的一项核心内容。物质待遇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津贴、安家费等。
为了引进海外高级人才,《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5-7)明确提出,要“通过给予优厚的薪酬、提供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等措施,吸引海外高级人才”。
为了吸引科技人才,许多地方更是以政策形式开出明确价码。
河南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豫办[2001]10号)规定,在豫工作的两院院士年薪不低于12万元。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和博士生导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5~8万元年岗位津贴;在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根据本人能力、岗位和绩效,可给予3~6万元年岗位津贴。对特聘教授实行岗位津贴,在聘期内的岗位津贴每年12万元,同时享受所在高校提供的保险、福利待遇。对特聘专家,薪酬由单位自定。对来豫工作的外国专家,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年薪一般不低于10万元。对引进的院士,可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12万元,博士生导师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7万元,博士、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4~6万元,并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资金。
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科技厅出台的《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01-12-13)规定,安徽对于企事业单位引进来从事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项目的院士、博士生导师,由同级政府与引进单位各按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住房安置补贴。院士补贴总额一般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