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年09月 |
一 CER的历史由来及现状
CER的全称是“澳大利亚新西兰进一步密切经济贸易关系协定”(Australia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s Agreement——ANCERTA)。这一协定是澳新两国于1982年12月14日签署,规定到1995年逐步取消关税和两国之间的出口津贴制度,使两国经济紧密结合,最终建成完全的自由贸易区。从1983年1月1日起到1987年为第一阶段,经过双方的评议,检查执行情况,对协定进行修改补充。
这项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是澳新两国长期以来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结果,也是1966年生效的澳新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继续和发展。澳新两国的贸易协定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①从1933年澳联邦和新西兰自治领之间签订的贸易协定到1965年两国政府之间磋商并作某些修改,在此期间主要是按1933年协定执行;②从1965年8月31日签订协定和1966年生效到1983年对协定做修订补充。
到70年代末,NAFTA及其后续协议的实施使得跨塔斯曼海贸易的80%取消了关税和数量限制。但是,要想在NAFTA内取得进一步进展将非常有限,因为它缺乏强制性消除剩余限制的机制。澳方关注的是取消新西兰的进口许可证限制,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这种限制的存在,使源于取消关税的收益变成无效。1980年3月,澳新两国总理于新西兰首都惠灵顿发表一份联合声明中第一次使用了“更紧密的经济关系”一语,并表明两国间形成一种结构适宜的紧密经济关系将会有助于提高两国的国际竞争力和生活水准。两国政府同意发展两国间紧密经济关系不应与外向型的贸易相冲突,也不应与各自在GATT内的义务以及其他多边和双边贸易协议相冲突。
CER有比较长远的奋斗目标,正如协议第一款所述,CER的目标是:①加强澳新之间更为广泛的联系;②通过扩大相互间均有利的自由贸易,发展澳新之间的紧密经济联系;③根据时间表的安排,逐步消除澳新间的贸易障碍;④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发展澳新之间的贸易。
成员国内部取消关税和没有统一的对外关税率是澳新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特点。协定规定为期12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协定生效开始到1987年;第二阶段从1987年到1995年,双方取消贸易限制,取消所有货物的关税和类似关税的其他费用,在双方同意的日程内,把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压缩到最小的范围里,直到完全取消。这就明确规定了取消关税和其他费用是循序渐进和逐步消减的。具体步骤为:①货物征收不超过5%关税和具有与此类似的捐税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就免去;②征收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关税和类似的关税,自协定生效起先减5个百分点,以后每年减5%;③征收30%以上关税的货物,等待协定生效后即开始减免此关税,分6年每年减免1/6。这一档关税的取消要5年。当然,成员国也可以使关税的减少和取消速度超过规定的时间。[1]
协定总的原则是:协定生效后双方对所有货物的进口限额都应被取消,并为自由贸易区内取消所有的出口补贴和奖励而努力。但要实现这一切须有一个过程,即要到1995年6月30日才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和完全取消所有货物的进口限额,完全取消所有的出口津贴。如规定1985年在出口奖励名义下得到的收益不得超过50%,1986年将减少到不超过25%,1987年或以后将没有出口奖励。取消政府采购对国内供应者提供优惠,对其他成员国一视同仁。
二 CER的执行情况
1.三次评审
自CER签订以来,澳新已对其进行了3次评审(1988年、1992年和1995年)。按照CER协议的规定,1988年对CER进行了首次评审,结果是签订了3个备忘录:一是《关于加速实施商品自由贸易》,将最终取消两国关税和数量限制的日期由1995年提前至1990年;二是《关于协调检疫管理程序》,大幅度地简化两国间的海关手续;三是《关于服务贸易》,在CER协议中带入了服务贸易的内容。另外还在产业援助、贸易的技术障碍、政府采购、贸易法规协调、出口限制以及海关政策和手续的协调等方面达成一致。
1992年的评审是考察把新西兰引入澳大利亚涵盖产品标准以及职业注册等领域的相互承认系统后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其他重要成果包括更新在CER《服务贸易备忘录》之外的服务清单,修订并列出CER的原产地原则,重新承诺进行贸易法规的协调,两国政府还同意在每年进行的贸易部长级会议之前,就贸易和经济问题每年进行一次高级官员会谈。
1995年的评审着重发展包括取消剩余的针对贸易的法规障碍在内的“第三代”贸易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