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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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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报告

    作者:高华俊 出版时间:2000年10月
    摘要:文章主要阐述1999年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者首先分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基本情况,再研究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后总结今后工作的思路。

    自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以来,民政部和各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工作,至1999年9月底,在全国667座城市和1638个县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也已由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这项工作已经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健康发展轨道。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基本情况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党委、政府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为“党政一把手工程”,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努力克服地方财政困难,积极筹措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保证了这项制度的及时出台和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把这项工作当作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工作力度,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很快的速度在全国推进。1998年,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三分之二县级市、60%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了国务院规定的第一步工作目标。

    1999年是国务院要求全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最后一年。为确保按时完成建制任务,民政部和有关省(区、市)加大了督促检查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督办措施。1999年1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救发[1999]4号),要求各地最迟在10月底之前都要实施这项制度。4月,又下发了《关于通报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进度的通知》,宣布在《中国社会报》每月公布未完成建制任务的省份名单和市、县数量。1999年4月下旬和6月上旬,民政部分别在成都和北京召开了两个片会,由未完成建制任务的省(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与此同时,有关省(区)也增强了完成这项工作的紧迫感,纷纷建立了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对辖区内未完成建制任务的市、县及时予以通报,列出完成任务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这些省(区)民政厅领导亲自到工作进度慢的地方现场督办,同有关市(地、州)民政部门领导签订工作责任书,限期完成建制任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在1999年9月底圆满完成了全面建制任务。

    1999年7月,中央决定提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三条保障线”的保障水平,并向除北京、上海、广东等7省(市)之外的地区拨出4亿元补助资金。各地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普遍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30%,并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夜以继日地工作。未享受中央补助的7省(市)共落实提标资金2.3亿多元,享受中央补助的省(市、区)也在下拨资金到位前设法垫支,保证了将保障金按提高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给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使保障对象生活有所改善,增强了他们对未来的信心和争取自食其力的决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为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于1999年11月底,在福建泉州召开了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的工作成绩,指出了这项工作目前还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研究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完善发展的思路。总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国初步形成了覆盖全体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网

    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建立和实施,一个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覆盖全体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网已初步形成,运作正常,实施效果良好,成为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各地普遍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了保障金的及时到位和发放。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专项列出300万元至6000万元不等的省级调剂资金,支持省内欠发达市、县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并使省属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得到落实。各地按照本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物价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制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