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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中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述评

    作者:阎青春 出版时间:2000年10月
    摘要:1999年,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又有了新的发展与进步,在全国广大城乡初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办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家庭自我保障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保障网络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文章主要研究1999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与展望。

    1999年,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又有了新的发展与进步,在全国广大城乡初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办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家庭自我保障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保障网络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一、1999年我国社会福利发展的基本状况

    1.对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收养性福利机构稳步发展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维护了处于特殊困难之中的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城市中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国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已发展到1677所,总共收养城市“三无”(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义务赡养人)对象和自费代养人员11.9万人;有集体办(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城镇敬老院、农村敬老院共3.6万多所,共收养63.1万多名城乡“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老人和少量自费代养老人,乡镇敬老院的覆盖率已达到了70%。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包括孤儿收养在内的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总支出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两年,国家拨款和集体集资年均增长50%以上。1987年,民政部成立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广泛募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截止1999年,共筹集到社会福利资金93亿多元,资助社会福利项目7.6万多个,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1999年,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不论是硬件设施建设,还是软件管理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96年开始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百院改造工程,到1999年已经全面完成。整个工程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投入5000多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9180万余元,改造后的儿童福利院面貌焕然一新,对孤残儿童的保育水平也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同时,各地在发展儿童福利事业的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1997年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交通部共同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精神,按照规定认真维护孤残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与保障。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孤残儿童的助医康复工程,至99年底已为2875名孤残儿童进行了手术矫治和康复治疗,使他们重新获得了与正常人一样的工作和生活的能力,为他们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创造了条件。此外,我国还大力拓展儿童福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了“残疾儿童社区康复”项目,与美国凯西儿童基金会及美国中国儿童医疗基金会开展了孤残儿童的助医项目,与英国救助儿童会开展了孤残儿童的社区家庭助养项目等,都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2.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开始了走社会化道路的探索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社会福利事业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形成了对社会福利事业需求的巨大增长。据统计,我国现有老龄人口1.26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已步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202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8亿,占总人口的18.4%;2050年,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与人口老龄化高速发展相对应的是家庭小型化的日趋普及所造成的家庭负担的加重和养老功能的逐渐弱化。为了满足全社会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特别是缓解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对机构养老需求的急剧膨胀与养老设施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开始在全社会范围内鼓励、倡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并加强了对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宏观管理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现在,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社会化试点工作已迅速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涌现出了多种多样发展社会福利服务的形式,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快制定政策法规,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经办社会福利机构。现在全国已有上海、广东、浙江、河南等省、直辖市和广州、成都、长春、温州、沈阳等城市以政府名义下发了鼓励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加强福利事业宏观管理的政策法规。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