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年10月 |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军地双方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好军休干部安置工作,对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基本情况
1980年9月,军队进行精简整编工作,中央发出了《关于妥善安排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中发〔1980〕72号),确定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1982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据此通知原计划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中约有70%改为离休。1983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也由民政部门管理。为妥善安置好军休干部,各级民政部门克服重重困难,做了大量工作。
第一,积极商组织、人事、财政、公安、卫生、总政、总后等部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了《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对军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待遇、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车辆配备、经费渠道及有关部门的分工都提出了原则意见。1984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这个报告(国发〔1984〕171号)。民政部门以此为依据,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的文件,对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的条件、去向、住房建设、政治和生活待遇、服务管理人员和机构、经费保障渠道和管理办法、军地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使这项工作有了一系列较为明确的政策依据。
第二,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先后下达了五批建房任务,安排了78.9亿元的建房投资(各批次国家安排投资分别是:第一、二批9.1亿元,第三批11.3亿元,第四批30亿元,第五批28.5亿元),建成住房1000多万平方米。为加快建房速度,适时对建房办法作了改进。第一、二批住房由城建部门统一修建,第三批住房采取民政部门承建,城建部门统建,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维修扩建,军地共建、换建,家属单位代建等多种形式,第四、五批住房又采取了就地安置的由部队承建、异地安置的由地方承建的办法。在中央制定的建房优惠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也给予不少地方性的优惠减免措施,并在建房经费上给予了一定补贴。有些地方经过积极争取,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建设规划,有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用施工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确保建房工期和质量。经各有关部门的努力,克服了征地费用高、建筑材料涨价、建房经费不足等困难,完成了前三批6万多套建房任务,第四批3万多套住房也基本完成,第五批2.24万套建房任务正在安排落实。
第三,接收安置人员。目前,军休接收安置实行成批审定计划,按年度计划进行移交安置。各地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坚持对边防、海岛、艰苦地区的离退休干部给予优先安置。在劳动、人事、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的积极支持下,落实了离退休干部的家属和子女的落户、转学、医疗、工作安排等问题。截止1999年底,共接收军休干部10万多人,接收无军籍职工5万多人。
第四,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做好服务管理。为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都设立了安置办公室。国家为这项工作专门下达了行政事业编制1.5万名,建立干休所(服务站)1500个,配备服务用车5000多台。各级民政部门以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积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执行部队的标准和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军队和武警部队共同负担。国家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多次调整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费、医疗费、车辆购置费等经费标准,下拨了燃气管道安装和取暖锅炉更新等经费。地方政府在财政比较紧张困难的情况下,也给予很大的支持,较好地保障了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各地认真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将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出席重要会议等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1990年以民政部部长令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