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年10月 |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经实施一年了。一年的实践再次证明,扩大基层民主的战略选择是完全正确的。农民有能力管好自己的事情。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全面推行村民自治,通向富裕、民主、文明的道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一
一年来,全国各地把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作为落实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农村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任务,狠抓落实,并在学习培训、配套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来看,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是积极健康而富有成效的。
1.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效果明显
一是及时进行了部署。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后,我部即会同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4月初,我部在河南省许昌市召开了全国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部署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任务,提出了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措施。7月11日,我部在京举行了“学习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指示,进一步推动了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贯彻。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召开座谈会、电视电话会,或发文件部署。广东省委、省政府先后五次召开了全省会议,进行部署督促。绝大多数地(州、市)、县(市)也结合本地实际,对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作了具体安排。二是广泛进行了宣传。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村务公开栏、宣传材料、普法宣传月、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河北省共印宣传材料400多万份,翻印《村委会组织法》30多万册,发到农民手中。江西省把宣传村委会组织法纳入农村普法工作的重点,在全省各地开展了村委会组织法及实施办法的宣传月活动。为满足少数民族农(牧)民的要求,西藏、青海组织编译、编印了村委会组织法(汉、藏对照本)发到农(牧)民手里。三是普遍进行了培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民政部门的干部,地(市)、县(市)、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村委会干部。民政部会同中央电视台摄制了大型普法教学片《四个民主一套车》,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编写了《村委会组织法学习读本》,并在京先后举办了两期骨干学习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举办了省级培训班。河北省委组织部、农工部、民政厅牵头对县级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干部以及组织、民政部门负责人全部培训一遍。天津、山东、山西的各县(市、区)已全部完成乡镇党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培训。农村干部群众反映,就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进行如此及时的部署、广泛的学习、多层次的培训,这是多年来少有的现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2.地方配套法规建设迈出新的步伐
各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开展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地方配套法规建设行动迅速,成效显著,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立法进程普遍加快。据统计,从1988年到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十年间,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制定实施办法,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制定选举办法。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仅一年时间,就有1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还率先制定了河北省村务公开办法。二是坚持开门立法。已出台地方法规的省份,在立法过程中,除了反复调研,征求各部门意见外,还注意征求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绝大多数省份都把修订草案公布在当地的报纸、杂志上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使地方法规更加符合农民群众的意愿。三是坚持群众的首创精神。各地在制定配套法规工作中,既坚持了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又紧密结合本地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