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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作者:朱耀垠 出版时间:2000年10月
    摘要:1999年,全国民政部门认真落实1998年底国务院召开的“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培育和管理的指示精神,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充实了管理队伍、完善了政策法规、改进了管理措施、强化了管理手段,管理工作取得了许多新进展。文章主要研究1999年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和力量进一步加强、双重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开展了民间组织管理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新的思路和对策、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活动的力度加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正式启动以及基金会管理体制有新变化等。

    1999年,全国民政部门认真落实1998年底国务院召开的“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培育和管理的指示精神,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充实了管理队伍、完善了政策法规、改进了管理措施、强化了管理手段,管理工作取得了许多新进展。

    一、管理机构和力量进一步加强

    1999年,各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强化了机构,增加了编制,充实了队伍,更新了手段,改善了条件,管理力量进一步加强。

    1.管理机构得到了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均成立了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并强化了管理民间组织的政府职能机构。上海市在面临政府精简机构和缩小编制的形势下,增加了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和经费,成立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的社会团体、外国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机构级别为副局级,局长由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内设综合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外国人社团管理处和执法监督处等五个处室,行政编制定编50人。青岛市经过争取,获准成立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机构级别为副局级,由民政局长兼任局长,下设四个处室。湖北省成立了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和力量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青海省于1999年4月2日成立了青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人员编制由4人增至8人,同时成立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名。

    有些地(市、区)和县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也得到了加强,上海市宝山区成立了区社团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民政、人事、司法、财政等22家单位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青海省西宁市成立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人员编制由2人增至5人。地处贫困山区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成立了州民间组织管理局,湖北省洪湖市(县级)成立了副科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定编6人。

    不少地方正在酝酿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和强化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河北省建立了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先从民政系统内部调整人员充实管理队伍,待机构改革时核定编制,成立“河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上海市14个区县正在申请和酝酿成立区县级社团管理局。

    2.管理队伍进一步加强

    管理队伍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按照专业化和法制化的要求,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优秀干部,充实民间组织管理队伍;二是通过学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分期分批举办了社团管理干部、业务主管单位的负责人培训班。北京市以会代训于1999年4月举办了全市民间组织管理干部培训班,10月又召开了区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业务研讨会,交流了管理经验,探讨了管理措施。贵州省举办了以学习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60期,培训了登记管理干部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通过这些措施,民间组织管理队伍的数量和素质都得到了加强。

    3.管理手段进一步现代化

    1999年各地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办公现代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绝大部分地(市)、县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配备了电脑,采用微机管理。民政部开发了民间组织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并于1999年7月在成都举办了全国民间组织管理干部软件应用培训班。民政部建立民间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局域网络项目的方案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省拨款20万元用于建设民间组织管理的信息网络。浙江省正在设法建立民间组织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实现省与地、市联网。

    二、双重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

    1999年,在进一步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尤其是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民间组织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和按规章开展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二是重新确认